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

  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條例),今日(十一月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巡查中環閣麟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及17項條件。

  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2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