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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房局局長就政府對《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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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政府對《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6、13及15條,三項修正案乃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以作三處技術性修訂。

  第一,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新訂的第2C條中加入條文,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經營權申請作出決定時,不可以有不合理延遲。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0條,「凡無訂明或限制在某特定時間內辦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擱,並須每遇適當情況時辦理」。故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處事必須合理,在過程中不得無故拖延。今次修例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確保纜車服務不會中斷,政府在日後處理批出新經營權時定當按此目標辦理,不會無故拖延。但考慮到議員的關注,我們建議加入條文以清楚說明原來的政策意向。

  第二,我們亦參考了議員的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新訂的第8A(a)條的中文文本中,以「維修保養」一詞取代「維持」一詞,使該詞句的意思更為準確。

  第三,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多次表明,政府的原意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會在有需要時(即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未能自行議定出租「必要處所」及出售「必要設備」的安排,而又會影響及纜車服務有中斷風險時),方會行使《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1B及11C條下發出強制出租及強制出售命令的權力。議員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條文清楚說明這政策意向,政府不持異議,因此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1B及11C條加入條文,訂明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若不作出強制出租或強制出售的命令時,纜車運作便會出現中斷的重大風險,否則不得行使該權力。

  三項修正案是完全反映法案委員會的討論結果,亦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我們懇請議員支持通過。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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