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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免遣返聲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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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入境事務處近日接獲非法入境者抗拒被遣返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聲請(免遣返聲請)的數目不斷上升,懷疑有海外中介機構以移民顧問身分,協助外國人來港並透過提出免遣返聲請留港非法工作。部分聲請人在抵港前已帶備由香港律師提供的免遣返聲請文件,甚至有律師在飛機�茬鬥e代他們提出聲請,以致入境事務處不能即時拒絕有關人士入境。上述情況令市民關注免遣返聲請機制有否被濫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免遣返聲請的機制至今,當局每月接獲免遣返聲請的宗數,以及該等個案當中,免遣返聲請(i)獲確立及(ii)被駁回的宗數分別為何(按聲請人國籍及聲請理由以表列出有關資料);

(二)第(一)項所述被駁回免遣返聲請的聲請人當中,目前仍逗留在港的人士數目,以及他們平均已在港逗留多久;

(三)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今,每年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各項公帑開支(包括法律援助、人道援助及薪酬開支)分別為何;

(四)現時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下的律師及大律師的人數分別為何;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該等名冊下的律師及大律師曾處理免遣返聲請,以及他們分別平均處理多少宗個案;及

(五)有否研究在過去三年,海外地區有否採用下述措施防止免遣返聲請機制被濫用:加強執法堵截非法入境者、加快審核聲請程序、訂立提出聲請法定時限、規定法律援助額上限,以及檢討旅遊免簽證制度等;若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當局會否仿傚有關做法?

答覆:

主席: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外國人偷渡入境,在入境時獲准許的逗留期限屆滿後,繼續在香港逾期逗留,或者是在到達香港時已即時遭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拒絕入境,會被遣返,離開香港。為維護出入境管制及基於公眾利益,上述人士應該盡快被遣返。

  不過,根據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註一),以及香港各級法院自二○○四年以來所作出的多項裁決,外國人如聲稱被遣返其原居國家後,會遭受酷刑、不人道處遇、或迫害等風險,入境處要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下審核,決定他的聲請是否確立,期間處方不能將他們遣返至其原居國家。

  政府必須重申,聯合國《難民公約》從來未曾適用於香港;在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不會被視為「難民」。無論他們的聲請結果如何,他們都不可以在香港定居。當他們面對的有關風險不復存在,便須要離開香港。不過,假如聲請人遭受迫害的風險被確立,其個案會被轉介至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由該署考慮安排他移居至第三國家。

  就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當時,尚待審核的免遣返聲請有6 699宗。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入境處已就2 602宗聲請作出決定,撤回的有1 918宗。不過,處方又於同期接獲另外8 271宗聲請,令尚待審核的聲請增加至10 450宗。自二○○九年十二月起至今入境處處理酷刑/免遣返聲請的相關數字載於附件一。

  在2 602宗已決定的免遣返聲請中,12宗獲確立,包括兩宗聲請被入境處拒絕後,在上訴階段獲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確立。獲確立的聲請人包括四名喀麥隆人、三名盧旺達人、兩名約旦人、兩名巴基斯坦人及一名斯里蘭卡人。聲請獲確立的原因,是入境處或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後(包括個案的事實、文件證供、聲請人的可信性、來源國家的情況等),認為有充分理由相信,如將聲請人遣返至原居國家,他將有遭受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或迫害等風險。在被拒絕的個案中,1 897人已提出上訴、440人已離港或正被安排遣離、253人因其他原因(如:在囚、被檢控、提出司法覆核等)仍然在港。自聲請被拒絕後,他們平均在港約七個月。

(三)用於處理聲請的相關開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的2.87億元逐步增加至本年度的6.44億元,平均每年整體增幅約18%,相關數字詳列於附件二。當中包括:

* 公費法律支援:有關計劃由當值律師服務營運和管理,開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一千萬元增至本年度的1.08億元(每宗聲請的法律費用(註二),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平均20,000元,增至現時的30,000元);

* 人道援助:由社會福利署透過非政府組織提供,開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1.51億元增至本年度的3.29億元;及

* 處理聲請人手開支:包括入境處、律政司和上訴委員會的人手,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1.26億元增至本年度的2.07億元。

(四)根據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資料,現時公費法律支援計劃下有約440名曾受相關訓練的當值律師,為聲請人提供服務。二○○九年十二月該計劃開始運作至今,每年平均有200至400名當值律師曾處理酷刑/免遣返聲請的個案,每人每年平均處理三至七宗,最多的一位當值律師曾於一年內處理26宗個案。

(五)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按酷刑聲請法定審核機制所制訂,而有關法定程序乃根據過往法院裁決制訂,以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統一審核機制實施以來,政府一直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程序及運作經驗,研究如何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改善審核程序,盡量加快審核聲請的速度,並且加強執法力度,堵截非法入境者。各方面的細節如下:

* 加快審核程序:統一審核機制下給予聲請人時間,比其他普通法地區長。舉例而言,在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聲請人須在提出聲請時交回已完成的聲請表格;而在香港,現時聲請人有49天完成聲請表格(包括法定機制下有28天,加上當值律師服務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時,強烈要求入境處以行政措施額外給予聲請人21天時間)。政府會適時檢討是否中止有關行政措施安排,加快審核程序。

  此外,統一審核機制在去年三月開始實施後,政府立即根據運作經驗檢討程序。政府曾於本年七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介紹幾項可以無須修改現有法例而推出的行政措施,包括提早安排審核會面、為聲請人提供文件冊以減省聲請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程序,希望盡快落實,加快審核程序。預計由現時每宗聲請處理25星期減至15星期。雖然,有持份者對上述措施仍有不同意見,但局方會繼續與相關組織溝通,解釋落實措施以加快審核的必要性,期望能得到各持份者的合作,讓我們能盡快實行有關措施,以加快審核。

* 公費法律支援:我們注意到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等普通法地區,均就類似的法律支援設有上限,由13至23小時(註三)不等,以當地律師費用計則介乎港幣約3,000至15,000元(註四),並且設有案情審查。現時,當值律師服務沒有設置類似上限,在聲請人提出上訴前亦不設案情審查。如上文所述,現時每宗聲請平均使用57小時的法律服務,法律費用平均達港幣30,000元。我們已將上述研究結果知會當值律師服務,並要求他們加強對公費法律支援計劃的管理。若相關費用持續上升,政府會研究以行政或立法措施加強對有關計劃的管理,包括為律師費設置上限。

* 源頭堵截:近月,政府多次與印度駐港總領事會面,對印度有中介人涉嫌安排當地人來港非法工作一事表達強烈關注,指出有關行為涉及多項嚴重罪行,要求印度當局提供一切可行協助,以進行重點打擊。政府亦提出執法部門派員前赴印度,與當地執法機構作出跟進。除印度外,稍後我們亦會陸續聯絡越南、巴基斯坦等國家的駐港領事館,商討如何解決相關國家的國民偷渡到香港或逾期逗留的問題,以及打擊安排偷渡前往香港的犯罪組織。對任何犯罪行為,執法部門必定會嚴正執法,絕不會姑息任何人。

* 簽證政策:香港一向實施開放的簽證政策,以促進經貿及旅遊發展。不過,政府亦會不時檢討簽證政策,並按需要作出調整,以確保有關措施在給予真正訪客旅遊便利的同時,不會被不法分子濫用。至於個別國家的免簽證安排,亦會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確保在便利旅客及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註一:《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3條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締約國便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註二:包括律師費及為當值律師提供法律行政支援的法庭聯絡主任的人手開支,但未計算當值律師服務的營運開支、管理層人手、翻譯費用等。

註三:出席審核會面所需的實際時間另外計算。

註四:當中已包括該律師按需要自行聘請法律行政人員的費用。

完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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