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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打擊非法賣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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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絔g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某些地區的居民多年來飽受內地來港從事賣淫活動的性工作者在街上兜攬生意(下稱「流鶯活動」)的困擾。當局曾進行多次執法行動,但效果甚微。有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的日常生活以至社區的整體形象均受到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就流鶯活動進行執法行動的次數;當局在進行執法行動後有否監察流鶯活動有否死灰復燃;如有監察,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每年對出租單位供他人作賣淫用途的業主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該等檢控行動的成效為何;

(二)鑑於流鶯活動屢禁不絕,當局會否考慮藉修訂法例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以及引入新措施遏止該等活動;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加強偵查行動,打擊操控性工作者賣淫的犯罪集團,以減少流鶯活動;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每年因進行賣淫活動而被拘捕的訪港旅客人數,以及當中涉及從事流鶯活動的人數為何;當局有否加強堵截懷疑為進行賣淫活動而來港的人士入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警方一直非常關注並致力打擊非法賣淫活動。警方執法行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他人賣淫而對其剝削、打擊有組織的賣淫活動,以及減少色情活動對市民可能造成的滋擾。賣淫行為本身在香港並不違法。警方行動所針對的是操控性工作者賣淫及經營色情場所的人士,而非性工作者本身,除非後者涉及其他罪行,包括在公憐a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違反逗留條件等。警方除了加派軍裝人員巡邏黑點外,亦有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警方會繼續因應各區的治安及人手情況,積極處理有關問題。

  就陳議員的各項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本港現行法例已有多項可引用於打擊操控賣淫的罪行,賦予執法部門足夠的執法權力。《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XII部訂明的相關罪行包括「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導致賣淫」,以及「經營賣淫場所」等。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由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至監禁14年不等。警方一向積極採取執法行動打擊上述罪行,亦針對涉及跨境的有組織賣淫活動與境外的執法機關保持聯繫和交換情報。此外,為遏止在公憐a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違法行為,警方除了派員在黑點加強巡邏外,亦會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

  過去五年,因涉及「淫媒/操控賣淫」及「經營賣淫場所」罪行被警方拘捕的人數載於附表一。警方沒有備存掃黃行動次數的統計數字。

  至於與經營賣淫場所有關的處所,警方會密切留意該等處所堛漪※吽A並會視乎情況向業主發出警告,提醒他們容許其處所用作經營賣淫活動會觸犯法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容許或出租處所作賣淫場所的人士可被控以「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七年。過去五年,因涉及上述三項罪行被檢控的個案共有17宗,其中有11宗被定罪。另外,如果某人在特定期間內觸犯「經營賣淫場所」或上述三項其中一項罪行,而該等罪行與同一處所有關,警方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3A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把有關處所封閉六個月,以對處所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起阻嚇作用。

  我們留意到,非法賣淫活動亦可能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例如經營無牌賓館、非法改裝單位及違反逗留條件等。因此,警方亦會按情況及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行動,並按情況調整策略,以有效執法。

(三)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直致力打擊及防止以訪客身分來港人士從事違反逗留條件的行為,包括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所採取的措施及執法行動包括:

(1)審批訪港人士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時,若發現申請人的來港目的可疑,會拒絕他們的申請;

(2)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執行入境管制,防止訪客進入本港從事與逗留條件不符的活動;

(3)加強情報搜集及向可疑中介人或公司採取執法行動;

(4)加強調查及檢控從事違反逗留條件行為的人士,以及協助及教唆他們的中介人或公司;

(5)加強與其他執法部門採取聯合執法行動;以及

(6)加強宣傳,提醒市民僱用非法勞工屬刑事罪行及僱主在聘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求職者前,必須檢查其旅行證件等;同時鼓勵市民透過電話熱線、傳真、來信或互聯網作出舉報。

  為阻嚇內地訪客試圖來港從事非法工作,包括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入境處會繼續與內地當局加強交換情報,並按既有機制,將被定罪的內地居民資料,通報到內地有關當局以註銷他們的赴港簽注,並禁止他們在兩年內再次訪港。

  過去五年,因涉及從事屬性工作的未經批准僱傭工作而被拘捕人士,按年統計數字載於附表二。對未能成功檢控,但有合理懷疑其在港從事違反《入境條例》活動的訪客,入境處會在他們再次入境時進行訊問,若發現其來港目的可疑,會拒絕他們入境,並即時遣送離境。

  有關訪客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入境處一直按照現行政策,嚴格審批每宗申請。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包括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等,並符合有關特定資格準則,才會獲考慮發給入境簽證/進入許可。若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曾涉違規行為,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的情況,考慮拒絕有關申請。

  多謝主席。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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