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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在政府帳目以外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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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有部分由政府成立並注資的基金獨立於政府帳目以外,而其收支及資產淨值均沒有列入政府每年的帳目及財政儲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局)局長就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財政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人的問題時表示,由於該等基金是由個別政策局、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自行管理及監控,所以庫務局沒有備存基金過往及最新財政狀況的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基金的名稱(按基金所屬的政策局、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以表列出);

(二)庫務局是否知悉現時該等基金的資產總值;如果知悉,詳情為何;

(三)庫務局有何理據不要求負責管理該等基金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匯報基金的財政狀況;

(四)過去十年,有沒有任何基金已停止運作;如有,基金的名稱為何(按停止運作年份、結餘,以及處置基金結餘方式分別列出有關資料);

(五)該等基金的財政狀況有否受非所屬政府部門監察(例如由審計署定期進行審計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基金達到成立時所訂的成效目標,以及如何評估基金有繼續運作的需要?

答覆:

主席:

  對於議員的提問,本局的綜合回覆如下:

  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表(按應計制編製)下,政府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主要基金(主要由公帑出資成立)及由政府管理,請見附件的表一。
 

  根據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表(按應計制編製),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述基金所作的總投資額共約八百四十億元。

  於過去十年,停止運作的基金請見附件的表二。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二章),各管制人員對其所管轄的總目或分目中的一切開支,以及其所負責的部門或服務的一切公帑及政府財產,須予負責及交代。公帑包括政府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基金。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就設立和管理有特定目的的基金及資助計劃發出一套新的行政指引。該指引通用於紀錄在政府帳目以內及以外的基金。一般而言,管制人員應時刻力求獲得最高成本效益,在公帑支出方面謹慎行事,在政府採購安排中維持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誠實持正、具透明度和接受公眾問責的態度為市民服務,以及謹慎行事和避免利益衝突。具體來說,管制人員應特別審慎地考慮成立新基金的需要,按既定機制就基金所須撥款獲取授權,就基金項目或活動設立有效的監管架構,制定及不斷更新策略計劃以達到成立有關基金的目的及為基金制訂適當的衡量服務表現準則。管制人員應考慮將未動用的資金作適當投資並參閱庫務署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及其後的更新)所發出的基金管理指引。此指引涵蓋成立基金的目的、制訂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營運及管制與監控、投資表現報告及財務報告。監察組織、投資委員會(或管制人員)應該定時制訂投資策略和密切監控投資表現。

  管制人員須為其管理的公帑妥善使用負上最終責任,並須因應個別基金的目的、性質及規模,施加合理及相稱的管制。管制人員應制訂合適的準則去監控各政府基金的表現,對比其成立時的目的和評定個別基金繼續營運的需要。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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