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電訊營辦商截斷虛假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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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警方於本年八月表示,因應警方為打擊電話詐騙案而提出的要求,各電訊服務營辦商(電訊商)截斷了逾五萬個可疑電話。然而,警方沒有交代上述要求的法律依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中哪些條文規管電訊商截斷電話或訊息傳遞的行為;

(二)鑑於第106章第24條第(1)款把電訊人員等人對訊息的某些作為訂為罪行,但該條文不適用於該等人士為該條第(2)款所訂目的而作出的任何作為,當局有否評估(i)上述的截斷電話行為是否屬該條第(1)(c)款所訂的罪行(即「故意不發送任何訊息,或故意截取或扣留或阻延任何訊息」),以及(ii)(若是)該作為是否為該條第(2)款所訂的任何目的而作出;如有評估,結果及理據為何;

(三)警方要求電訊商截斷電話的法律依據為何;

(四)鑑於綜合傳送者牌照的特別條件第3.1條訂明,牌照持有人不論提供固定、流動還是匯流服務,均須遵從相同的互連規定,確保電訊服務用戶之間互連互通,有否評估上述截斷電話的行為有否違反該條款;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五)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何時得知上述截斷可疑電話的行動;通訊辦在該行動中的角色為何;警方及通訊辦事前有否就該行動諮詢電訊商;及

(六)是否知悉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會否主動展開研究,以釐清上述的截斷電話行為有否違反法例或相關的牌照條款?

答覆:

主席:

(一)《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4(1)(c)條規定任何電訊人員或任何雖非電訊人員但其公務與電訊服務相關的人不得故意不發送任何訊息,或故意截取或扣留或阻延任何訊息。《電訊條例》第24條全文載於附件。

(二)及(三)根據保安局提供的資料,《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規定,警方有責任防止罪行及保障市民財產。

  今年首六個月,警方錄得共一千三百七十宗電話騙案,較二○一四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十六點三,當中牽涉的損失金額共四千七百萬。相關案件數字更於七月單一月份錄得一千零一宗,較二○一四年同月的二百一十七宗大幅上升三點六倍,損失金額達一億二千九百萬。有見及此,警方有逼切需要採取果斷措施打擊相關罪行。

  云云電話騙案當中,以「虛構綁架」、「猜猜我是誰」及「假冒內地官員」三類手法犯案最常見。上述三者當中又以涉及「假冒內地官員」的案件數字有較明顯升幅。騙徒會利用應用程式更改來電顯示號碼,從境外透過網絡電話致電事主,並假冒內地官員以進行詐騙。

  為有效打擊此類騙案,警方除了透過不同渠道全方位地加強宣傳教育,及加強與海外及內地執法機構合作及情報交流外,亦曾與通訊辦及電訊業界商討可行的應對方法,以減少市民受騙的機會。為讓市民識別源自香港境外的來電,通訊辦要求各電訊營辦商在流動電話的「來電號碼顯示」中加入「+」號,作為所有源自香港境外來電的字頭。警方亦與各大流動電訊營辦商合作,向市民發放預防電話騙案的提示短訊,務求將信息更直接及廣泛地向市民傳達。個別電訊營辦商也願意採取措施,防止客戶接收到利用更改來電顯示的騙徒之來電,以免其客戶因而受騙及蒙受損失。有關措施所針對的,是被警方有充分證據確認為騙徒冒認的數間機構之虛假來電,而事前警方已取得有關機構之同意。

  經過連串措施及在社會各界的協助下,涉及「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案數字已回落至八月份的一百四十七宗及九月份的四十三宗。警方會繼續密切留意騙案的趨勢及模式,積極採取執法行動,全力打擊相關罪行。

(四)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3.1條規定持牌人必須遵從通訊局的指令,接駁其網絡及服務至與其他電訊持牌人的網絡及服務,以確保其客戶可接達至其他電訊持牌人網絡及服務的任何顧客。

  通訊局近期沒有覺察到或收到任何電訊持牌人投訴有傳送者持牌人拒絕與其網絡及服務接駁;通訊局亦沒有收到任何電訊持牌人要求,根據該牌照條件發出指令。

  至於個別電訊服務客戶,因線路失靈、受破壞或被攔截、網絡故障等情況下導致不能接駁至其他網絡及服務,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3.1條並不適用。

(五)警方就電話騙案一事曾多次與通訊辦及電訊營辦商會面,商討解決方法。通訊辦隨後決定要求各電訊營辦商在流動電話的「來電號碼顯示」中加入「+」號,作為所有源自香港境外來電的字頭,讓市民透過「來電號碼顯示」識別源自香港境外的來電。

  至於篩隔騙徒冒認一些機構電話號碼而撥出的虛假來電的措施,乃警方與個別電訊營辦商之協作,以保障其客戶免接收已確認為偽冒的電話號碼來電,通訊局及通訊辦並沒有參與其中。

(六)通訊局一直按既定程序調查涉及違反法例或牌照條款的行為,我們現時沒有任何資料提供。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