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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范國威議員和何秀蘭議員分別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提出的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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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范國威議員和何秀蘭議員分別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提出的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自從今年七月十日啟晴h驗出食水含鉛超標樣本以來,房委會對屋h食水安全風險問題毫不鬆懈,立即進行各方面的緊急善後及補救措施,並且從速全面了解情況。

  首先,回應公眾關注,我作為房委會主席,在兩個星期之後,即七月二十四日宣布,為全香港所有公共屋h抽樣驗水。至九月下旬,我們已完成為所有二○○五年或以後落成的46個屋h共83個公屋項目的有系統抽樣驗水工作,現正為143個在二○○五年之前落成的屋h分批抽樣篩查驗水。我們會爭取在今年年底完成這項工作。

  對於先後發現有食水樣本含鉛量超標的11個屋h,我們即時推出了多項紓緩措施,為居民提供安全食水,包括向居民提供樽裝水和臨時供水,同時四個涉事總承建商亦安排從各座樓宇天台水箱接駁喉管至每一樓層,以及為住戶免費安裝可大大減低含鉛量的NSF 53濾水器,並承諾兩年內免費為住戶更換濾芯。

  與此同時,為了徹查事件的成因,房委會於七月二十四日成立「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進行「體檢」,全面檢視有關公屋食水供應裝置的品質檢驗和監管制度及安排。房委會亦根據合約條款,跟進涉事承建商的責任,包括要求全面檢查和更換不合規格的喉管,以徹底糾正問題。

  主席,下一步,我們會繼續跟進不同環節的工作。首先,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提到,為了釋除個別居民對承建商安裝的濾水器效用的疑慮,我們即將為11個受影響屋h中曾經被驗出有水樣本含鉛量超標,而之後又接受安裝濾水器的單位再次驗水,爭取於本月內完成。

  就徹底糾正問題方面,現時總承建商已提交全面檢查和更換不合規格喉管的方案,房屋署聯同水務署正在仔細研究當中的建議。我們明白受影響屋h居民希望承建商能盡快進行換喉工作,因此,當確定具體詳情後,我們會盡快公布有關安排。但我希望大家理解,換喉工程牽涉複雜的工程程序,而且難免會為住戶帶來不便,因此需要比較周詳的前期工作,並且需要相當一段時間才可完成有關的工程。

  房委會在事件發生後已表示會追究有關承建商在合約上的責任。房委會投標小組委員會已於九月三十日決定對四個承建商及兩間關連公司實施「懲處」的管制措施,包括就房委會於今年三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七個月內發出的新工程標書,這六家公司將不會獲得考慮。至於是否作進一步懲處,會於本月內作出相關決定。

  主席,接下來,我想就各議員發言中提及的幾個問題,作簡單回應。

  首先,有關食水含鉛事件的「源頭」與「成因」。黃碧雲議員認為兩者是有分別的。的確,在概念上「源頭」(source)可以不等於「成因」(cause)。「源頭」是客觀存在的情況,涉及「含鉛」的科學鑑證。就此,水務署的「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的專家做了大量的部件檢測、鑑證和分析工作,確定了公共屋h食水含鉛量超標是因為喉管錫焊接位含鉛,這就是「源頭」所在。

  至於為何法律上不容許,但水喉焊料卻會含鉛、又或者為何一直沒有發現這問題等等,其「成因」可能涉及制度與行為的問題。房委會的檢討委員會中期報告認為,建築行業內的承建商、水喉分判商、持牌水喉匠,以至以往房委會的工程品質監管制度和水務監督的驗水要求範圍,就水喉焊接物含鉛對食水安全的風險均沒有足夠重視。正如水務署專責小組指出,業界對焊接物料含鉛的後果認知不足。可見由於對風險認知不足,因而導致制度性監管不足。

  有議員提到預製組件的使用。我想指出,房委會檢討委員會的中期檢討報告已清楚確定,從二○○五年及以後落成的公屋項目抽樣驗水的結果看到,食水含鉛超標事件不大可能簡單歸咎於預製廚房或浴室。事實上,除了啟晴h之外,所有涉事屋h的預製廚房或浴室都沒有預先安裝水喉;水喉是在預製組件運到地盤之後才安裝,因此水喉全部均為外露。而即使在有試用安裝了水喉的預製廚房及浴室的啟晴h,在其七個食水樣本含鉛量超標的單位內,只有一個有使用預先安裝了水喉的預製組件。

  有議員批評,房委會成立檢討委員會進行自我「體檢」,只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我覺得這個批評是偏頗的。檢討委員會成員全非政府人員,也包括本議會的幾位議員,其成立的目的固然是主動自行查找房委會和房屋署在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從而盡早糾正及改革有關的制度;亦不排除在檢討過程中可能會發現任何人為因素。另一方面,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立的「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其主席及委員均具高公信力,這一點在剛發言的議員當中,都是受到肯定,而且其聆訊亦是公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確立公共租住房屋項目食水含鉛超標的成因」,這是其中一個職權。這點亦是黃碧雲議員所關注的「成因」。所以,不表示我們現時進行的調查工作是漠視成因的問題。這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任何定論和觀點,自然會反映任何個人或機構的責任。

  若房委會檢討委員會在檢討過程中發現任何人為因素,或獨立調查委員會就任何有關人士(包括公職人員)的責任問題,提出需要跟進的地方,我們必定會按照既定機制,嚴肅處理。而房委會作為興建公共房屋的公營機構,對於過去未有做好水喉焊接物料品質控制的把關工作,這當然是責無旁貸的。

  主席,不少議員提及追究承建商責任的問題。房委會在懲處沒有依足合約要求的承建商方面,從來都是按實際違規情況和細節而訂定。就今次食水含鉛超標事件,房委會絕對同意要對涉事承建商作出適當的管制措施,這是在合約精神下應盡的責任。與此同時,房委會亦對於整個社會而言,有其在公共房屋供應方面的責任。作為公營機構,房委會要負起各相關責任,在開誠布公的精神下,作出合理合情的綜合平衡。房委會因而也要審慎考慮不同「懲處」方式帶來的後果,包括對建屋成本、公帑的使用、建屋目標和時間表、以及是否有足夠具實力的承建商承投未來工程等的影響。剛才,莫乃光議員在發言時也指出,罰「停賽」不一定最有效。郭榮鏗議員亦提出其他一些建議。這些房委會投標小組委員會都會參考。

  房委會投標小組委員會將於本月內決定是否進一步限制涉事承建商投標,以加強懲處,相信委員會會全面地審慎平衡各方面的因素。同時,房委會亦會督促涉事承建商全面檢查及更換不合規格喉管,並負責所有開支。

  主席,政府對今次事件的「源頭」和「成因」,以至跟進承建商的責任方面,在過去三個月,均做了大量工作。按《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已開始工作,在本月下旬展開公開聆訊,確定事件真相。根據這委員會的結論,相信確是可以對相關人士和機構的應負責任,社會上是可以有結論的。若有事實基礎,政府會對相關公職人員作紀律或行政行動。因此,政府認為,立法會無必要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委任專責委員會,以重複現時獨立調查委員會正在進行的聆訊工作。

  主席,謹此陳辭。



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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