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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無人駕駛飛機系統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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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市民使用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進行拍攝越來越普遍。根據現行法例,放飛重量不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的無人機作閒暇活動,可歸類為放飛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一律無須向民航處申請,但放飛超過該重量的無人機作閒暇活動卻須先獲民航處批出許可證。另一方面,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例如拍攝工作,則不論機身的體積或重量,均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關於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的規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民航處處理申請上述許可證的程序及人手編制為何;過去三年,民航處接獲有關申請的宗數為何,以及當中獲批及不獲批的宗數分別為何;

(二)有何渠道供市民就放飛無人機造成的問題作出投訴;過去三年,民航處接獲多少宗有關投訴;被投訴人遭警告、檢控及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除民航處外,負責執法的其他政府部門及所涉法例為何;

(三)鑑於民航處有對放飛無人機的地點作出規範,違反有關規範的罰則為何;

(四)鑑於有市民不時將放飛無人機的片段上載到互聯網,民航處會否審查有關片段是否載有違法放飛無人機的證據並依據有關證據提出檢控;

(五)鑑於本人得悉有僱主要求僱員學習及使用無人機為其進行拍攝工作,當局有否評估在操作無人機期間發生意外時,有關僱員須否負上刑事責任;若評估結果為須要,刑事責任詳情為何;及

(六)鑑於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當局會否考慮加強監管,以保障公眾安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的應用近年日趨普及,用途亦變得更為廣泛。除了作消閒用途外,現今的無人機亦被用作進行空中監察、高空攝影及搜索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而由於科技進步,無人機的種類亦變得多樣化,用戶群也由專業或有經驗人士擴展至一般市民。由於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不當使用會對公撲y成危險,故此亦受相關的民航條例規管。任何人士操作無人機,均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定。

  就梁志祥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由於無人機屬於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特別是任何人士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例如進行空中拍攝等,均須遵守《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第22條的規定,在操作前必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一般而言,許可證的條件包括經營人士須作出足夠的防護措施確保航空安全;並必須持有由保險公司發出的文件,證明有關經營人士的無人機持有適用的保險作保障等。

  現時處理申請操作無人機的有關工作,屬民航處的常規職務。民航處會因應相關政策的發展和申請數目的趨勢,適時檢討人手編制。過去三年,民航處接獲有關上述許可證的申請、獲批申請及不獲批申請的數目如下: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  ----  ----
獲批申請   3      8     24
不獲批申請  0      5      1
其他(註)  1      6     16

申請總數   4           19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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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例如申請人撤回申請、有待申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等。

(二)及(四)現時,市民可以透過書面及政府熱線1823,向民航處提出操作無人機的查詢或投訴。過去三年,民航處接獲要求跟進涉及操作無人機的個案如下: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  ----  ----
數目     0      0      6

  一般而言,民航處從不同渠道(包括上載到互聯網的無人機片段)收到查詢或轉介個案後,會就所得資料作出跟進。跟進工作包括向相關人士索取進一步的資料以便作出分析、敦促相關人士遵循有關無人機的飛行安全規例、要求相關警區加強巡邏等。此外,民航處一直與警方保持聯繫,在警方的執法工作方面提供技術支援。如市民發現有人可能觸犯上述條例,應立即向警方舉報,以便作出調查。

(三)及(五)所有操作無人機的人士,均有責任確保其飛行安全。而所有操作無人機的人士(包括僱主和僱員),均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48條監管。有關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如有違反上述條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及監禁兩年。我們需要強調,不論無人機的重量是多少,或所涉及的用途,一律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8條所規管。

  為提高一般市民對安全操作無人機的認識,民航處亦訂定了「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飛行安全指引」,供公眾參考。該指引適用於不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作消閒用途的無人機。有關指引提醒市民不應在機場及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放飛無人機。此外,無人機的飛行地點,必須遠離建築物、人群及直升機坪,以及一切可干擾無線電信息的電源,例如電線、變壓站、高壓電線和變壓塔等,並且必須讓操作者的視野清晰無阻,及能夠清楚看見飛行中的無人機,以免發生碰撞導致他人受傷、死亡,或造成財物損失。
 
(六)現時國際間仍未有統一的準則,規管無人機的操作。但民航處知悉一些海外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正為無人機的運作制訂規管架構。有鑑於使用小型無人機的情況漸趨普遍,為公眾安全起見,民航處將會參考海外民航當局規管要求的進展和香港的具體情G,檢討無人機的操作準則和監管政策,研究適當地修訂有關法例。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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