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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車用燃油零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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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局局長陸恭蕙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七月兩年期間,無鉛汽油、柴油及石油氣的進口價較高峰期下跌四至五成不等,但有關的零售價卻只下調約一至兩成,顯示兩者的跌幅並不一致。此外,過去兩年,三間或以上油公司於同日調整車用燃油零售價的情況發生了約30次,令人懷疑該等公司合謀定價,令車用燃油市場缺乏競爭。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本地油公司是否有理據不按車用燃油進口價的跌幅相應調低有關的零售價;若有評估,所採用的準則為何;若評估結果為沒有理據,當局有何措施可促使油公司調低有關價格;

(二)有否研究各油公司同日調整車用燃油零售價是否涉及反競爭行為;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加強監管油公司釐定車用燃油零售價的機制,以提高有關的價格調整的透明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研究如何改善油站用地的公開招標制度,消除進入車用燃油市場的障礙,以鼓勵新經營者進入市場,從而促進競爭和提高經濟效益;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研究制訂新的監管機制,以更有效地促進車用燃油市場的競爭;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三)及(五)在評估本地燃油售價的調整是否跟隨車用燃油入口價的改變而調整時,我們應考慮售價內車用燃油入口價的部分,而不應計及售價內其他的組成部分(即稅項和其他營運成本)。當入口價下跌時,如果稅項及其他營運成本不變,零售價調整的百分比必定比入口價的減幅為低。相反,當入口價上升時,零售價上調的百分比亦會較入口價上升幅度為小。因此,單純比較本地燃油零售價格的調整百分比與車用燃油入口價的調整百分比,並不是一個適切的比較。此外,由於油公司會向消費者提供各種折扣及其他不同的優惠,消費者實際要支付的價錢,會比油站所示的售價為低。

  根據我們的資料分析,由二○一三年八月至本年七月,車用燃油入口價格較高峰期下跌約四成。在這段期間,油公司因應入口價回落而調低其車用燃油的售價,累積減幅約每公升2.5元,亦即為車用燃油入口價高峰期的四成左右(汽油高峰期入口價為二○一四年六月的每公升6.47元,而柴油則為二○一三年十二月的每公升6.31元)。所以,這大致上與同期的車用燃油入口價走勢相若。

  在自由市場經濟運作下,香港車用燃油的零售價,一向是個別油公司按商業運作原則和本身的運作成本而釐定。同時間,我們並不認為政府應該為燃油業,或是其他消費商品的行業,釐定一個所謂合適的利潤水平。政府的工作,是要致力確保燃油供應可靠,維持市場開放和消除進入市場的障礙,以促進競爭;並同時提高燃油產品價格的透明度,讓消費者能作出選擇。然而,政府理解車用燃油價格對市民的影響,因此政府一直監察本地車用燃油零售價,以及與國際油價(以新加坡無鉛汽油和車用柴油的離岸價,即普氏平均價作指標)的升跌走勢的比較。當有空間時,我們會敦促油公司盡快調低其零售價格,以減輕市民的負擔。

  此外,政府亦一直致力提高燃油產品價格的透明度,以提供更多資訊讓消費者能作出選擇。在這方面,我們已在環境局網站內,定期公布本地車用燃油進口價、零售價和新加坡無鉛汽油和車用柴油離岸價的走勢。我們亦已把主要石油產品進口價及零售價數據的資料連結列載於環境局網站。我們亦委託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推出「油價計算機」。消委會每天會在其網站及智能手機應用程式公布本地油公司的車用燃油零售價格以及各種形式的現金或非現金優惠資料,消費者可以利用有關的資料選擇惠顧合適的油站。

(二)於二○一二年六月制定的《競爭條例》(《條例》),為打擊不同行業內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包括合謀定價和濫用市場權勢等)提供法律框架,藉以維持市場公平及可持續的競爭。競爭事務委員會為《條例》下成立的獨立法定團體,當《條例》全面生效後,可自行或因應接獲的投訴、或按政府或法庭轉介,調查據稱反競爭的行為,以及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據了解,競爭事務委員會將會就油公司在燃油價格訂價有否涉及反競爭的行為進行研究。我們會適當地配合競爭事務委員會在這方面的工作。

(四)政府為加強競爭,自二○○三年開始,在現有油站的租約期滿後,取消讓現時的承租人自動續約的安排,而把油站用地推出招標,並且取消油站投標者必須持有特別進口牌照或燃油供應合約的規定。自引入這招標安排後,兩個新營辦商成功進入市場;原有的三個主要營辦商的油站數目份額由超過90%降至約70%。現時全港有超過180個油站,由六家公司營運,以香港市場的規模來說,這招標措施已有效地促進車用燃油市場的競爭,提高經濟效益。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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