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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為區議會議員提供的實報實銷的營運開支償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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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區議會議員(區議員)獲提供實報實銷的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償還款額),以支付履行區議會職務所需的運作開支。民政事務總署制訂了《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指引》),供區議員遵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指引》,區議員可否申領款項以償還涉及利益衝突(例如向自己擁有股份的公司採購貨品或服務)的運作開支;若不可以,詳情是甚麼;若可以,原因是甚麼;

(二)過去三年,當局發現有人違反《指引》的個案的數目(並按區議會列出分項數字)和性質,以及當局就該等個案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三)鑑於區議員提交的償還款額申請由所屬區議會的秘書處負責處理,當局如何確保各個秘書處在處理該等申請時採取相同的尺度;當局會否考慮引入獨立審計制度覆核償還款額申請;若會,工作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四)會否考慮修訂《指引》,防止區議員為履行區議會職務而進行採購時出現利益/角色衝突的情況;若會,工作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區議會議員獲提供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他們因履行區議會職務而須付出的工作開支。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已制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指引》),為區議員提供明確的守則,列明可發還的項目、申領條件、發還款項程序等,所有區議員均須遵從。「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以實報實銷的方式發還,有關的申請表,證明文件及聲明/申報書,包括租約副本、租金收據等,均會讓公眾查閱。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指引》,區議員使用公帑進行採購時,須審慎行事,並遵守公開、公平競爭和物有所值的原則。區議員或其職員不應聘用由其本人或親屬擁有財務利益或控制權的承辦商或供應商。區議員、其職員、及他們的親屬不得從申請發還開支的任何交易中獲取或能夠獲取任何財務收益。如區議員認為向該等承辦商或供應商採購貨品或服務屬適當,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邀請最少三份報價書,就價格和服務作比較,並須填寫申報書,申報利益和填報有關決定的理據(如該供應商是獨家供應商)。申領開支償還款額時,應提交申報表格及相關報價文件(如有的話)。

(二)及(三)《指引》列明各類開支償還款額的申領條件。各區議會秘書處會仔細審批所有發還款項的申請,如對申請有疑問,秘書處會要求該區議員澄清及/或提供補充資料,確保申請符合《指引》所載的準則。民政總署也會為秘書處同事舉辦講座,提升同事對審批機制的了解。民政總署管理審核組會抽樣審計發還款項的申請,審查審批人員是否按照《指引》的規定審批有關申請。若發現任何不符合《指引》的情況,秘書處會作出適當跟進,例如區議員重複申領開支或申領不應獲發還的開支,秘書處會要求該區議員把有關款項退還政府。

  18區區議會秘書處在二○一三至二○一五年(截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分別批核6 209、6 641及4 462個發還「營運開支償還款額」的申請。在發還款項後,發現分別有12、8、7宗個案不符合《指引》的規定。秘書處已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有關個案的性質及所採取的跟進工作,列於附件。

(四)現行《指引》及管理審核機制已有效防止區議員為履行區議會職務而進行採購時出現利益或角色衝突的情況。若真的無法避免或已出現利益衝突情況,區議員在申請發還款項時應申報利益,申報的內容將會讓公眾查閱。有關的規定與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大致相同。民政總署會不時檢討《指引》的規定,確保公帑得以善用。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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