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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的執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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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實施的《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載有條文,禁止並非執業法團的法人團體在其名稱內使用具誤導性的稱謂,例如「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文縮寫「CPA」及「會計師」。最近有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市場上仍充斥涉嫌違反《修訂條例》或現行業務守則的會計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修訂條例》的執法事宜制訂政策及行動目標;若有,詳情為何,包括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執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就《修訂條例》進行的執法工作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

(三)自《修訂條例》實施以來,當局有否增撥資源以加強執法工作;若有,詳情為何;

(四)市民可向哪些政府部門/機構舉報懷疑有人非法使用具誤導性稱謂的個案;自《修訂條例》實施至今,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的舉報;當局有否就該等個案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若有,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判處的刑罰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加強《修訂條例》的執法力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2013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是經由一項議員法案所制定,對《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作出修訂,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正式生效。其中,修訂條例在《專業會計師條例》第42(1)(ha)條已禁止非執業法團的法人團體在其名稱內使用若干專用稱謂的基礎上,增訂第42(1)(ha)(iv)分條,禁止並非執業法團的法人團體為了意圖使人相信或可合理地使人相信其為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單位,而在其名稱內使用「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英文縮寫「CPA」或「會計師」的字樣。有關修訂有助堵塞漏洞,防止公眾人士受到誤導。

  公司註冊處已就在公司名稱中採用「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或「會計師」等字樣提供指引,並在處理成立公司的申請或更改公司名稱時,加強審批包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會計師」等字樣的公司名稱。現時,申請人必須提供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發出的信件,證明公司已獲得公會批准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為執業法團,公司註冊處才會批准註冊包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會計師」等字樣的公司名稱。

  另一方面,公會亦積極配合警方就《專業會計師條例》的執法工作,並透過以下行動,保障公眾和會計業界的利益:

* 向警方舉報相關的違法行為(公會由二零一四年初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底向警方舉報19宗涉嫌違反《專業會計師條例》的個案,但當中並沒有涉嫌違反第42(1)(ha)(iv)條的舉報);

* 備存並適時更新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供公眾查閱,讓公眾人士可以確定與其往來的人是否一位已獲公會註冊的會計師;

* 就有關在公會註冊的執業單位適當使用名稱方面的事宜,不時作出宣傳和指引;

* 向公司註冊處舉報相關個案,以便公司註冊處採取跟進行動,包括要求有關公司更改其中文和/或英文名稱;

* 發信要求非執業單位更改其不適當的稱謂;

* 要求非執業單位從其網站或其他公開資料上移除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 如發現公會會員與該類非執業單位有所關連,就其可能干犯的不當行為向公會轄下的專業行為委員會報告,以作跟進。

  就上述警方接獲公會舉報的個案,警方根據案情作出適當跟進,包括提出檢控。警方沒有就個案檢控及定罪等資料備存統計數字。

  政府鼓勵市民就懷疑干犯上述罪行的個案,向警方作出舉報。政府亦會與公會保持緊密聯繫,不時檢視《專業會計師條例》各相關條文的執法工作。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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