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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香港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諮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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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保險業監督,今日(十月九日)就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市場基建)的跨界別處置機制的第二階段諮詢,公布諮詢回應。諮詢回應概述了回應者對各項建議的意見,以及政府就擬議處置機制多個範疇上的最新政策立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我們欣悉第二階段公眾諮詢的大部分回應者,均繼續支持設立一套適用於本地的有效處置機制的建議,以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所訂立的最新國際標準。」(註)  
  
  陳家強指出:「建立一套適用於本地的處置機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一旦不能持續經營,獲得有效處置可減少動用公帑的需要。香港是主要的金融中心,亦有不少具全球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此經營業務,一套能有效適用於跨境層面的處置機制對香港極為重要。」
  
  有關諮詢於二零一五年一月至四月期間進行,諮詢期內共收到約三十份意見書,分別來自多個工會、金融機構、專業團體及公司。

  考慮了回應者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國際慣例的持續發展,諮詢回應列載了進一步資料,就建議機制的部分範疇闡述最新的政策立場,包括處置前的權力、用以支援自救方案的吸收虧損能力要求、處置程序的資金來源、跨境處置行動的認可和受處置行動影響的保障安排(包括上訴機制)。

  政府預期於今年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處置機制的條例草案。如任何人士對諮詢回應內容有意見,請盡快向相關監管機構提出。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在整個立法過程中,以及其後擬定和發出有關規則、實務守則及指引時,會繼續與持份者保持溝通。

  有關的諮詢回應已上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resolutionregime_conclu_c.pdf)、香港金融管理局(www.hkma.gov.hk)、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www.sfc.hk)和保險業監督(www.oci.gov.hk)的網頁。

註:在香港建立處置機制,是為了落實金融穩定理事會制訂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2014/10/r_141015/),當中列明的國際標準。



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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