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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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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三日(十月五至七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及「突破行動」。行動中,入境處人員共拘捕十七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行動中,入境處人員共搜查了五十九個目標地點,包括街市排檔、餐廳、洗衣工場、零售店鋪及大廈賓館,共拘捕十七名非法勞工,分別為九男八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五十七歲,其中五男四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被拘捕的十七名非法勞工中,五男五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五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八至四十四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入境處會繼續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採取有效行動打擊有關罪行。」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5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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