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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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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日)在憲報刊載《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精簡清盤程序和使清盤程序更完備健全,藉以改進公司清盤制度,並使其更為現代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可提升香港的營商環境,並使香港的公司清盤制度更能與國際最新發展接軌。」

  「有效的公司清盤制度可確保無力償債公司的餘下資產價值得以盡量保存,資產亦會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發予公司的債權人,包括僱員、供應商和承辦商。」

  《條例草案》的一些主要建議如下:

(一)對於公司在清盤開始前五年內訂立的遜值交易,即公司在有關時間在不收取任何代價或所收取的代價顯著低於該項交易項目的價值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交易,法院可將之作廢。這建議能增加無力償債公司可分發予債權人(包括僱員、供應商及承辦商)的資產;

(二)訂立新的披露規定,訂明準臨時清盤人及準清盤人須披露其本人或家人與清盤公司的指明關係。此舉既可提高委任過程的透明度,也可確保有關人士在掌握相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委任決定;

(三)儘管清盤人在完成有關清盤個案後已獲法院頒令解除其清盤人職務,受屈人士仍可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頒令該清盤人須承擔因該清盤人的失當行為、失職行為或違反信託行為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四)就在自動清盤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舉行前,清盤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已分別委任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情況,增訂措施,限制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權力,以防程序為人所濫用;及

(五)減少法院程序,以節省清盤個案管理工作的時間和開支。

  政府在全面檢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相關條文後,在二零一三年就立法建議展開公眾諮詢,絕大部分公眾人士及相關持份者均支持有關建議。政府於二零一四年發表諮詢總結,並�茪熏應ヾm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將於本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完

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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