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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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九月十七日)出席「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與「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第六次聯席會議後回應傳媒提問的問答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如先讓我說我的理解,然後再回答大家的進一步提問。我相信過往幾天的討論,大家最重要是建基於《基本法》的規定便會一目了然。其實世界各地的憲法或憲制的安排都要處理權力的來源、權力的配置和權力的制衡。若大家看《基本法》第二條,在特區內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來源都是來自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這是權力的來源。

    有關權力的配置,大家看《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第一節關於行政長官、第二節關於行政機關、第三節關於立法機關,以及第四節關於司法機關,便可看到各自所擁有的權力是怎樣配置,同時亦看到權力的制衡是怎樣的。所以,我覺得過去幾天的討論都是正面的,大家只要回歸到《基本法》便可以。

記者:(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張曉明的言論激起社會這麼多討論,是否激起千重浪?怎樣理解為何要強調特首的地位是這麼的超然,即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可在《基本法》內看到。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在(《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已經提出,就是他是特區的首長。正如我所說,大家可從正面去看,過往幾天的討論若可引發市民大眾對《基本法》有進一步的了解,我都認為是積極的。

記者:怎樣理解「超然」呢?即他(行政長官)是否在中央之下、三權之上?張曉明的說法是否正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覺得只要大家看《基本法》,正如我剛才所說,第四十三條是很清楚地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這是憲制的地位,是《基本法》的條文上所賦予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記者:即你的理解是張曉明主任所形容的(行政長官)地位是正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也細心看過張曉明主任的講話內容,雖然他講話時我不在場,我後來也有從頭到尾看過好幾次他的講話內容。以我的理解,他所說的與《基本法》內所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我覺得沒有任何地方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

記者:即你也認同行政長官(的地位)是超然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相信不需要糾纏在一些字眼上。正如我剛才所說,最重要是《基本法》條文的規定是很清楚的。若我們對字眼有甚麼不同意見時,回歸《基本法》所用的字眼和條文,我相信可以解決很多大家不清楚或有爭論的地方。

記者:行政長官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大法官都要這樣出來「解畫」,你覺得他(張曉明主任)的言論是否真的令人有很多猜疑的地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昨天也有留意(馬道立)大法官的講話,他的講話內容都是引述《基本法》的條文。所以正如我一開始時所說,大家回歸《基本法》相關的條文,對特區政治體制,無論是憲制地位、憲制權力、憲制來源、憲制配置等,在《基本法》內都有很清楚的描述。若大家覺得過往幾天有任何地方需要進一步澄清時,大家看《基本法》的條文,我相信便會一目了然、很清楚的。

記者:若你這樣說的話,你覺得張主任是否需要出來澄清他的言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交給張主任(決定)。但我剛才所說,我看過他的講話內容,總的來說,對《基本法》內所規定的憲制安排、政治體制的設計都是consistent的,即都是一致的,沒有一些地方在客觀事實上有出入的地方。當然在一些表述上,若大家覺得一些表述的字眼有不同的意見,我相信大家回歸到《基本法》的條文和字眼,便能解釋或澄清很多地方。最客觀的做法是回歸到《基本法》內的條文和字眼,我覺得是最容易處理過往幾天的討論。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