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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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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今日(九月十六日)宣布委任三位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法官。

  任命包括兩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主任家事法庭法官。有關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兩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的任命於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主任家事法庭法官的任命則於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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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主任家事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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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法官陳忠基獲委任為主任家事法庭法官。

  獲委任的法官簡歷如下:

潘兆初法官

  潘兆初法官於一九六二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五年及一九八六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一九八七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一九八六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間私人執業。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二○○六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彭偉昌法官

  彭偉昌法官於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五年在英國東安利亞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六年通過英國倫敦法律學院的大律師公會期終試。一九九○年在香港大學取得公共行政學碩士學位,一九九五年在北京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分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八七年加入前律政署為檢察官,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六年先後晉升為高級檢察官和副首席檢察官。二○○○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九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陳忠基法官

  陳忠基法官於一九五二年在香港出生。一九七五年在美國華盛頓大學取得文學士學位,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期間通過香港律師會的法律考試第I及II部分。一九八二年在香港獲律師資格。一九八二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私人執業。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地方法院法官。



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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