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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會就刑事藐視法庭案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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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五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高等法院周家明法官於九月一日作出決定,終止由律政司司長對十七名答辯人就一項較早前法庭頒布的禁制令(HCA2086/2014)的執行一事上而展開的刑事藐視法庭程序(HCMP 488、490至492、494及495至506/2015)。由於該決定突顯了多個法律問題(包括相關法律條文的正確詮釋、法律條文之間可能存在之矛盾,和法院就刑事藐視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限),需要上訴法庭(甚至終審法院)澄清,故律政司司長曾考慮提出上訴。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律政司司長決定不會就該決定提出上訴,但會盡快重新提出對該十七名人士展開刑事藐視法庭程序的許可申請,從而令法院盡快有機會決定他們應否負上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

  律政司司長在刑事藐視法庭程序的角色有別於普通刑事檢控。律政司司長在刑事藐視法庭程序的角色並非代表香港特區向一名被告提出檢控,而是以類似「法庭之友」的身分協助法院,通知法院涉及可能影響維護司法的事宜,讓法院決定是否懲處涉及藐視法庭的人士。

  就這個案,提出上訴可達致釐清相關法律觀點的目的,但這做法會令對該十七人展開的刑事藐視法庭程序的最後裁定產生延遲。經平衡各方面的考慮後,律政司司長認為重新作出許可申請,而非就該決定提出上訴,最能保障整體公眾利益,包括維護司法和盡快處理事件。

  儘管不就這個案提出上訴,律政司將來在合適的情況下,仍可能向法庭尋求就前述的法律事宜作出裁定(即相關法律條文的正確詮釋、法律條文之間存在之矛盾,和法院就刑事藐視法庭程序的司法管轄權限)。



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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