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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九月十五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梁先生,想問張曉明主任那番言論,說你有特權,法律地位是超然於三權、三個機關之上,行政、立法、司法。昨日大律師公會發出聲明,覺得這樣難免會被人解讀為你是凌駕於三權之上。你可不可以講講,以你的理解,你的角色是否好像張主任所講,有特殊地位?和以往的特首有甚麼分別?
行政長官:張曉明主任說的是制度,包括香港的政治體制和法律,他不是說個人,這個是第一點。《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法律,政治體制亦是香港社會一個很重要的一方面的設置,因此這些問題在社會上大家能夠多些討論是好事。但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必須根據事實,講法律,講制度。
我注意到張曉明主任星期六發言之後,在他的發言稿未公布前,已經有人,他們亦沒有在現場聽,已經有人作出一些相當嚴厲的批評,所以出現一些斷章取義,甚至乎誤導的情況,這個對我們就這麼嚴肅問題的討論來說,是不健康的,甚至乎有關人士是不負責任的。
張曉明主任說的,我亦十分認同,就是香港的司法是獨立的。他在演辭當中至少有兩處地方提到司法獨立,亦有引述《基本法》有關的條文,這一點我十分支持。我們一直在香港奉行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是我們香港法治精神和法治傳統�堶惜@個十分關鍵的部分,我本人和特區政府一直以來和會繼續奉行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用《基本法》的字眼──不干涉司法的運作。
香港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我們在香港實施其他地方沒有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個制度。在我們高度自治的前提底下,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地方政府,是沒有一個完整的行政權和立法權。譬如我們時常說的《基本法》,它就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通過的一部法律。所以在這種情況底下,我們是否能夠硬套其他國家三權分立的概念呢?
事實上,在世界不同的民主國家,他們的三權分立亦有不同的定義,運作上亦不同。譬如英國的三權分立與美國的三權分立,一個是總統制,一個是大多數的政黨在議會上他們的黨魁成為首相,兼有行政和相當大的立法權,他們的概念和運作都有所不同。
香港有另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甚麼呢?就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就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我們的政府不是外間廣義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政府,凡此種種,我覺得大家都可以詳細研究。
大家關心這件事是好的,但我覺得前提就是要去全面看看張曉明主任當天那篇比較長的講話和了解一下《基本法》的規定。
記者︰可不可以說說,你剛才說到有一些評論是斷章取義的評論,你是指哪一些評論?另外,其實亦想問清楚,你現在覺得香港是否正實行三權分立呢?而大律師公會亦提到,即是說法院現在都是會引用普通法權力分立的原則,你認為現在是三權分立還是權力分立?
行政長官:張曉明主任說話�堶惕馴�沒有說行政長官的權力是凌駕於司法機關或立法會,但當日早上已有人出來批評怎麼行政長官的權力是凌駕於司法機關,好像有點干預我們的司法運作,這是誤導的。至於你後面那部分的問題問到……
記者:大律師公會說權力分立,法院會用權力分立的原則。那麼你認為現時香港實行的是三權分立還是權力分立?
行政長官:三權分立這問題在《基本法》未出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時候,大家知道在一九八七年的時候,鄧小平先生他在北京接見當時的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時候已有詳細描述。之後起草委員會做的《基本法》起草工作和《基本法》�堶探N政治體制的設計,亦是按照當時這個概念來實施。
我覺得我們不應該將一些概念,在我們「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種情況下,簡單用四個字來描述。正如我剛才所講,英國和美國兩國之間那個三權分立的情況都不是完全一樣的。我重申一句,香港的司法是獨立的,而香港的特殊情況就是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他既是政府的首長,亦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他既向香港特區負責,亦向中央政府負責,這是香港的實際情況,亦是《基本法》規定的情況,所以我們仍然是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
張曉明主任在星期六的講話�堶惜]沒有社會上有一些人批評說甚麼「搬龍門」,因為他說的三權分立那種說法,事實上在一九八七年,即是二十八年前,鄧小平先生已經說過,亦是根據這個指導思想去制訂《基本法》。我重申一句,香港的司法是獨立的,它是我們的法治精神、法治傳統,以及法治的運作一個重要的、關鍵的部分。多謝大家。
完
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3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