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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配方粉離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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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今日(九月十四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規例。

  粉嶺裁判法院於九月十一日及今日分別作出三項裁決。一名二十六歲男子及一名三十七歲女子,因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罪成,今日分別被判處入獄四星期及兩個月。涉案人士分別在九月十二及十三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在隨身行李內搜獲二十五點七公斤及二十四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的一點八公斤上限。二人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涉案的配方粉全數被充公。

  此外,一名二十六歲男子因非法攜帶三十六公斤配方粉離境,於九月十一日被粉嶺裁判法院判處入獄兩個月。他於九月十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在其隨身行李內搜獲超逾法例規定上限的配方粉。該名男子被判處入獄。涉案的配方粉亦被充公。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並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會繼續打擊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動,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強出口管制,並偵緝懷疑走私集團,搗破走私配方粉貯存貨倉。香港海關亦會繼續與內地執法機關加強合作,包括交流情報及在有需要時展開雙邊行動。

  由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五年八月,共11 273人被法庭裁定違反規例,當中496人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979人被判處監禁六日至十個月緩刑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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