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財務公司因干犯非法讓與居屋單位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六日)提醒所有受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資助房屋單位。最近,再有一名居屋業主及一間財務公司,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而被起訴。法庭在九月二日裁定該財務公司罪名成立,而有關的居屋業主的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

  在此個案中,有關的居屋位於藍田康柏苑,其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以貸款協議方式將該居屋單位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因而違反《房屋條例》。有關案件在本年四月至七月期間,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了持續數天的審訊。裁判官於九月二日的裁決中,指出有關《房屋條例》第27A條所指明的違法行為屬於絕對法律責任下的罪行,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而無需證明被告當時有相應的犯罪心態。

  最終該財務公司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罰款四萬元。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受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房屋條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由二○一三年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27張傳票,當中21張成功定罪,判罰款五千元至四萬元不等。



2015年9月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