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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九月一日起出售或出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排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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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八月三十日)提醒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業界,按《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規例》),由九月一日起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須獲環保署的核准或豁免,並附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這項措施旨在減少受規管機械的排放,從而改善空氣質素。

  環保署發言人說:「在《規例》下,受規管機械指由內燃式引擎驅動的移動機械或流動工業設備,而該引擎的額定引擎輸出功率大於19千瓦,但不大於560千瓦。這些機械包括吊機、挖土機、空氣壓縮機和流動發電機等。」

  任何人在未獲環保署發出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補充說:「環保署已於六月一日推出專用網上申請系統,處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核准或豁免申請。若申請獲得接納,環保署會透過系統向申請者發出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公眾人士亦可透過網頁查閱個別非道路移動機械是否已獲得環保署核准或豁免,以及核實相關重要的資料。」

  《規例》於六月一日生效。該《規例》:

(一)要求新的受規管機械須符合歐洲聯盟(歐盟)第IIIA階段的排放標準;而新的非道路車輛則須符合歐盟V期的排放標準,即現時首次登記道路車輛須符合的排放標準;

(二)賦予環保署權力向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的新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出核准標籤,以及向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出豁免標籤。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須於本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請豁免,逾期申請將不獲受理;

(三)由九月一日起,規定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必須附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及

(四)由十二月一日起,只容許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本地總排放量約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對符合歐盟第I階段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它們佔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多數),符合歐盟第IIIA階段標準的機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會減少大約百分之六十。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有助改善本港空氣質素,以及減少對鄰近貨櫃碼頭和建造工地的地區所造成的環境滋擾。

  如有查詢,可致電2594 6590或電郵至nonroadenq@epd.gov.hk與環保署聯絡。



2015年8月30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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