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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安排僱員放取九月三日的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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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醒僱主與僱員,今個星期四(九月三日)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七十周年紀念日,政府已立法將該日訂為二○一五年一次過的額外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僱主必須安排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

  勞工處發言人說:「二○一五年九月三日(星期四)是《僱傭條例》下的法定假日,所有該條例涵蓋的僱員,包括外地輸入勞工及外籍家庭傭工,不論他們工作的時數或服務年資的長短,僱主均須為他們安排在當日放取法定假日,或根據法例的規定作出另外安排。如僱員在緊接該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僱主須支付假日薪酬予他們。」

  發言人補充:「今個星期四便是九月三日,僱主如仍未安排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應盡快作出有關安排。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無法安排僱員在法定假日當日放假,可安排僱員在法定假日之後的六十日內放取另定假日,但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僱主有意安排僱員在今個星期四的法定假日之後的六十日內放取另定假日,但仍未通知僱員,最遲須於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作出相關通知。此外,僱主與僱員亦可同意,讓僱員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日前後的期間內放取代替假日。」

  發言人亦提醒,僱主必須支付假日薪酬予合資格的僱員。僱主如不給予僱員法定假日,或不支付假日薪酬,屬可被檢控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資料,可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僱主和僱員可於勞工處轄下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該簡明指南,或瀏覽網址www.labour.gov.hk或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或致電查詢熱線:2717 1771(由1823接聽)。



2015年8月30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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