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取酬載客車輛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
****************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十八日)重申,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而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私家車,不會備有有效和符合法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市民擬使用該種服務,應先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許可證,並在行程開始前檢視該證是否有效。

  就今日報章有關Uber「有提供足夠的保險予司機、乘客及道路使用者」的報道,政府發言人指出,任何人士或機構,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有關的出租私家車必須領有許可證,以及符合相關法例和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同時,現行法例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該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否則即屬違法。

  許可證須展示在獲發許可證的私家車擋風玻璃上,以供查閱。發言人提醒市民若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應先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許可證,並在行程開始前檢視該證是否有效。

  此外,警方強調,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條例》,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十二個月至三年不等。



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