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空運牌照局回應傳媒查詢
***********

下稿代空運牌照局發出:

  就今日(八月十三日)捷星香港航空有限公司(捷星香港)發出的有關聲明,空運牌照局(牌照局)回應如下:

  按《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二)的規定,牌照局可對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牌照。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供所需資料使牌照局信納申請人已符合《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規例)的有關規定,才會符合資格獲批牌照。

  牌照局按照規例的有關規定及牌照局的程序指引處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請,並在過程中牌照局與捷星香港和提出反對和申述人士商討,以制定處理相關反對和申述的具體程序。

  《基本法》條文並未有就「主要營業地」一詞作解釋或定義。牌照局參考了雙方在公開研訊中向牌照局呈上於其他司法管轄範疇與「主要營業地」有關的適用準則,以及雙方在研訊過程中所提交的申述和相關資料,以作出決定。

  牌照局處理所有申請均一視同仁。事實上,不論現有牌照持有人或新的牌照申請人,均須符合「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要求。牌照局對有關要求的考慮一致,並不存在為捷星香港度身制訂一套準則。



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