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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見傳媒答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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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八月十三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地下大堂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梁生,可不可以解釋一下其實委員會是否只有兩個成員,即只有一個主席法官及黎年先生?是否在找人方面出問題,有困難找不到人?還有日前民建聯已經講過如果八月底也成立不到,他們會考慮支持「特權法」,是否因為有這個壓力,所以今日才可以宣布委員名單?

行政長官︰我們過去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人數都是差不多,曾經也有獨立調查委員會只有一個人,上次調查南丫島撞船事件的時候亦都是兩位。今次我們非常重視香港的食水,尤其是公共屋h堶悼X現含鉛超標事件,因此政府早前、數星期前已經決定成立這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希望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它的權力包括傳召證人、取證等來調查這事件,更加重要的是向政府提出,我剛才亦讀過他們在職權範圍下的兩點:檢討及評定香港食水現行的規管及監察制度是否恰當,以及就香港的食水安全提出建議。這是根據我們在《調查委員會條例》下給予他們權力去做;而獨立的調查委員會有高度的公信力,而且他們的取證及作出的結論和建議都不會受任何政治影響,沒有政治考慮。

記者:房署之前說啟晴h的承辦商提交的文件指是不含鉛的,警方現在是不是也會循這方面正進行刑事調查?如果委員會現在再去調查這件事,會不會和警方的刑事調查重疊或者有影響?另外想問,現在那三個委員會是否都沒有職權追究責任?現在三個委員會堶惘乎沒有一個會追究責任,以及要九個月才能提交報告是不是太遲?

行政長官: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是一個法庭,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的,它的工作不像法庭般,就刑事或民事責任作出裁決,但是它會查出事實的真相。政府在收到報告,包括如果它提出中期報告,收到中期報告之後,政府會積極跟進,追究責任。

記者:會否擔心如果喉管拆掉,會證據不足而查不到?

行政長官:這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法定權力,我相信在取證和傳召證人方面是不應該有任何困難和障礙。

記者:會否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會與警方研究的刑事調查方面有些重疊?因為之前房署也說過啟晴的承建商說自己的contract是沒有寫是含鉛的,警方有可能會循刑事調查,但現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會否與這方面有重疊甚至有影響?

行政長官: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權自己決定去傳召哪些證人和採納哪些證據等等。我們是不會代獨立調查委員會來決定它做不做一些譬如是警方或者其他委員會已經做了的工作。

記者:特首,我想問會否要求這兩位委員作出申報?起碼要了解他們與鉛水這件事的風波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會否將這些申報公開?

行政長官:那報告會公開的,而委任這兩位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委員,我們是根據法例提出的要求來委任。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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