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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無牌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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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管理無牌旅館者今日(八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旅館業條例》。其中一名女子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十八個月;另外兩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各被判罰款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三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上海街及砵蘭街四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牌照,分別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規經營的旅館,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處網頁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504 5805,或透過「香港持牌旅館」的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



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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