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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牌照局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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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空運牌照局發出:

  就傳媒今日(八月五日)查詢有關捷星香港航空有限公司(捷星香港)申請經營編定航空服務的事宜,空運牌照局(牌照局)回應如下:

  按《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二)的規定,牌照局可對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牌照。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供所需資料使牌照局信納申請人已符合《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規例)的有關規定,才會符合資格獲批牌照。

  牌照局已按照規例的有關規定和牌照局的程序指引處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請,相關的規定和程序指引均屬公開資料。牌照局亦曾與捷星香港和提出反對和申述人士商討,以制定處理相關反對和申述的具體程序。

  牌照局處理所有的申請均一視同仁,絕對不存在任何保護現有牌照持有人的情況,亦不會對不同的牌照持有人或申請人有不同的要求,更不會阻礙新營辦者進入香港市場。事實上,牌照申請人是擬進入香港市場的新營辦者或是現有牌照持有人並非牌照局考慮是否批予牌照的因素。

  牌照局就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請所作出的書面決定載於其網頁:www.thb.gov.hk/tc/boards/transport/air/atla.htm。



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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