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撤銷NXTV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

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日(八月一日)公布,由於NXTV Asia, Limited(NXTV)沒有在訂明限期或之前繳付罰款及二○一四/二○一五牌照年度的牌照可變動費用,通訊局決定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32(4)(a)條,於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撤銷NXTV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

  NXTV於二○○五年四月獲批為期十二年的牌照,為本港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NXTV須:

(一)於每年的四月一日或之前,向通訊局提交其符合適當人選規定的周年法定聲明,和列明其董事與主要人員的姓名及居住地址的周年申報表(周年申報表);

(二)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個周年日之後三十天內向通訊局提交核數師證明書或法定聲明,確認其在每個周年日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酒店數目(核數師證明書或法定聲明);

(三)遵從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發出或作出並適用於NXTV的任何指示、命令、決定或裁定;
 
(四)在罰款通知送達後的三十天內,繳付通訊局所施加的罰款;以及  

(五)每年向通訊局繳付一筆可變動費用,以港幣五千四百元乘以其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個周年日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酒店數目計算。可變動費用須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個周年日之後六十天內繳付。

  《廣播條例》第32(4)(a)條訂明,若持牌人沒有在其根據《廣播條例》所欠的任何牌照費或任何罰款到期日起計的六十天內,繳付該等牌照費或罰款,通訊局可撤銷有關牌照。

  NXTV沒有繳付:

(一)通訊局於二○一四年九月就以下事項向NXTV施加港幣十萬元罰款(「罰款」):

(i)NXTV未能完全遵從通訊局於二○一四年四月一日發出的指示,包括要求NXTV於二○一四年五月一日或之前,提交二○一三/二○一四牌照年度的核數師證明書或法定聲明及二○一三年度的周年申報表;以及

(ii)NXTV未能提交二○一四/二○一五牌照年度的核數師證明書或法定聲明及二○一四年度的周年申報表;以及

(二)在訂明限期或之前須繳付的二○一四/二○一五牌照年度可變動費用(「可變動費用」)。

  儘管通訊局已多次要求和發出催繳通知,NXTV至今仍未繳付到期的「罰款」和「可變動費用」。

  鑑於NXTV沒有在「罰款」和「可變動費用」到期日起計的六十天內支付該等款項,通訊局信納有關違規已構成根據《廣播條例》第32(4)(a)的理由。

  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第33(2)(a)條的要求,向NXTV送達書面通知,述明通訊局考慮撤銷其牌照,以及相關的理由及原因。通訊局邀請NXTV就撤銷牌照的建議作出申述,但NXTV並無對通訊局的邀請作出回應。

  考慮到NXTV違規的嚴重程度、性質和持續時間,通訊局最終決定撤銷NXTV的牌照。根據《廣播條例》第32(7)(a)條,其牌照於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銷。個案詳情載於通訊局網站: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en/upload/334/NXTV_Notices_e.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NXTV的牌照在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銷後,須停止為本港酒店提供任何電視節目服務。根據《廣播條例》第5條,無牌提供廣播服務屬刑事罪行。通訊局已提醒NXTV無牌提供廣播服務的後果,並已通知全港所有酒店有關撤銷NXTV牌照的決定。



2015年8月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