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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暫時中止莫韋的註冊十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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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58A(1)條已暫時中止莫韋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的所有有關資料,為期十星期,由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止(註1)。

  是次的紀律行動是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結果作出的。有關調查發現莫韋未能︰
- 在替她的一位客戶沽售其所持有兩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及進行一項雙貨幣投資交易前,取得該客戶的特定指示;及
- 記錄該客戶就上述交易的交易指示。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由於莫韋未能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其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違反了相關操守準則,故裁定莫韋犯有失當行為及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註2)。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時,已考慮此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 沽售該客戶上述股票的行為是基於莫韋認為該客戶同意沽售有關股票;
- 該客戶似乎知悉莫韋是根據該客戶配偶的指示才進行上述雙貨幣投資交易,惟該客戶的配偶當時並非有關戶口的持有人或獲授權操作該戶口;及
- 莫韋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金管局法規部執行總監戴敏娜表示:「此個案說明即使該客戶可能已知悉或甚至大體上同意中介人為其進行某些交易,惟在未有按規管非委託賬戶的監管規定在進行任何交易前,向客戶取得特定指示如行駛價、數量及執行時間,會使客戶面對不必要的風險。此等不當行為是應當避免的。」

註:
1. 個案發生時,莫韋名列於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備存的紀錄冊內,是就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人士而受僱於瑞士銀行。莫韋現受聘於另一家銀行。
2. 就此個案,莫韋違反於當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第3.9段及7.1(a)段。



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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