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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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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條例》)第5條,任何人士若其可動用財務資源不超過269,620元,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條例》第5A條則訂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為1,348,100元。上述的普通計劃的限額亦適用於刑事法律援助。政府會定期檢討有關限額,以計及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從而維持財務資格限額的實際價值。

  上次於二○一三年六月實施的調整,計及了在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3.7%的變動。在今次的調整中,我們建議將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分別上調7.7%,以反映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四年七月期間錄得的累積變動。現提出議案,根據建議升幅,將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269,620元調高至290,380元,以及將輔助計劃的限額由1,348,100元調高至1,451,900元。

  上述建議得到法律援助(服務)局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支持。

  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多謝代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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