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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合併辯論發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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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二讀《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8A、52A、52B、83A及166條,以及新訂的第166條前新分部的標題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及新分部的標題。有關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1)有關「控權人」的技術性修訂

  現時,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對「控權人」的規定,除非保險業監督沒有表示反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委任某人為其「控權人」。《條例草案》清楚訂明保險公司的「控權人」的委任必須獲保監局認可。新訂的第18A條是一項技術性修訂,旨在理順「控權人」一詞在條例中不同條文下的適用情況。

(2)有關上訴的技術性修訂

  新訂的第52A及52B條為技術性修訂。由於在新制度下,將由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取代財政司司長處理上訴,新訂的第52A及52B條對有關提述由財政司司長處理上訴而不再適用的條文,作出修訂。

(3)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給予暫時豁免的權力

  新訂的第83A條容許保監局暫時豁免任何人士遵從《條例草案》第十部,即有關保險中介人牌照的條文,以避免有關人士技術性違反發牌要求。

(4)相應修訂

  新訂的第166條屬相應修訂,旨在修訂最近刊憲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加額保險)規則》中,對條例簡稱、保險業監督等的提述。

  法案委員會對增補的新訂條文不持異議。我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加入有關條文。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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