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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合併辯論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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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第5、11、15、23至26、29至32、34、51、52、55、62、64、66、71、73、74、78、83、84、86、87、89、94條、第3部第1分部的標題、第104、123、125、126、127及141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在此重申,擬議的修正案是我們跟法案委員會和業界反覆討論後的成果,法案委員會對修正案不持異議。我感謝黃毓民議員的多次發言和提出的意見,在法案委員會上,黃議員就條文的草擬向我們提出了很多意見,我們考慮了黃議員的意見,以及其他法例類似的條文,亦接納了黃議員的多項建議,我們會不時檢討條文的草擬方式,以優化條文。

  另外,梁家傑議員亦提出,亦是業界所關注的「最佳利益」的操守規定可否顧及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的不同角色,法案委員會對此議題已作出詳細討論,並對《條例草案》的建議不持異議。我必須強調,加入「最佳利益」操守規定並不會影響這兩類保險中介人的個別角色。《條例草案》內已清楚述明保險代理人是代表其委任保險公司行事,保險經紀則是代表其客戶行事。

  保監局會制訂操守守則,進一步闡釋何謂「最佳利益」規定,利便業界遵從操守。在制訂操守守則時,保監局將會充分考慮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的不同角色。而有關操守守則在根據條例於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條例草案》第93(7)亦訂明,如法院覺得該守則的任何條文,攸關該等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則法院在裁斷該問題時,須考慮任何遵從或不遵從該條文的情況。

  我致辭完畢。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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