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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酒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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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熊祁苤G

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酒牌只可簽發給自然人,而不可簽發給法團或公司。本人經常收到酒吧業人士的投訴,指該規定對營商環境極為不利。由於持酒牌人士須親自監管和管理持酒牌處所,擁有多間售酒處所的經營者唯有由其僱員持有該等處所的酒牌。當該等僱員私下向酒牌局申請撤銷酒牌或出現人事變動(例如離職)時,該等處所便被迫停業,經營者因而蒙受經濟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每年在持酒牌人士撤銷酒牌申請獲批後,有關處所的經營者隨即重新申請酒牌的個案數目;如有統計,該等個案的數目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

(二)會否考慮規定持酒牌人士在申請撤銷酒牌時,須提交文件,證明有關處所的經營者同意撤銷酒牌;如會,措施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在二○一二年初表示,計劃推行後備持牌人機制,以便按情況需要,在酒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以後備持牌人取代原持牌人的角色,減少對持酒牌處所業務造成的阻礙,有關工作目前的進度及該建議的推行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與其他國際大都會一樣,酒類業務具有促進本地食物業、消閒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發展的重要作用。然而,營運酒吧對鄰近有住宅的地方亦會引起公眾對這些處所帶來的罪案、環境滋擾及潛在火警危險等的關注。因此,酒牌局在審理酒牌申請時,必須在保障合法商業活動和維護鄰近社區的利益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另一方面,業界則要求當局減輕規管所造成的負擔,以便締造有利營商的環境。因此,政府在二○一一年七月至九月諮詢公眾,收集社會人士對簽發酒牌制度的各項相關事宜的意見。諮詢結果顯示,社會人士普遍支持維持只限於向自然人發出酒牌的規定,認為這做法可確保持牌人有清晰的法律責任。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規定,酒牌應只發給「適當人選」。條文的立法原意是必須由一名「自然人」而非一間公司持有酒牌。由於規管工作主要依賴持牌人履行清晰的法律及管理責任,所以作為簽發酒牌條件之一,持牌人必須親自監督處所的運作。當局認為這項管制是必要和適當的,因為眾所周知,酒牌處所如管理不善,既可成為罪惡發生的地方,也可造成公眾滋擾。如法人團體成為持牌人,則該法人團體及其董事或合夥人,作為個人來說,未必需要承擔違反發牌條件的法律責任。部分法人團體架構非常複雜,也可能令一旦進行刑事檢控工作時更為棘手。這情況將妨礙當局在持牌處所有效地執法和維持治安,也顯然未必符合公眾利益。

  根據該規例第24條,如持牌人患病或暫時不在場,酒牌局秘書可授權任何人管理領有酒牌處所,為期不超過三個月,而在該段期間,須把該人當作為處所的持牌人,目的是確保持牌人會親身在處所監督其運作。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別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酒牌局分別撤銷14、27及15個酒牌。政府未備存有關持牌處所的僱員私下取消酒牌後,重新申請酒牌的數字。因應議員的意見,我們會考慮在日後備存有關數字作為評估相關情況之用。

(二)酒牌持有人通常由有關業務經營者的僱員擔任。如持牌的僱員辭職,該業務單位必須辦理手續,申請轉讓牌照或發出新牌照。我們明白上述情況會為業界帶來財政及行政負擔,這是可以理解的。為解決這問題,一些食物業人士要求當局檢討有關「自然人」的規定,容許法人團體或合夥持有酒牌。

  正如我剛才在上述所說,酒牌持有人必須是「自然人」,維持這項規定的目的,主要是釐清持牌人親自管理有關處所的責任。我們認為應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去規管不同規模的售酒處所,使每名售酒處所的持牌人和經營者都清楚知道涉及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妥善管理有關處所,從而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打擊及預防罪案,並減低有關處所對公眾可能產生的滋擾。

  由於誰是持牌人是經營者的決定,如何確保持牌人是在經營者知悉和同意的情況下申請取消酒牌是持牌人與經營者之間的私人契約問題,我們認為用法規要求持酒牌人士在申請取消酒牌時提交文件證明有關處所的經營者同意取消酒牌並非恰當的做法。

(三)我們曾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匯報,建議推行後備持牌人機制,目的是及早指定一名合適的人選,以便按情況需要,在牌照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取代原持牌人的角色,減少對業務造成的阻礙。我們曾表明可能有需要藉修訂該規例來實施這項建議。

  經進一步研究後,我們認為可透過行政程序來實施這項建議。酒牌局已同意設立後備持牌人機制,並透過行政程序及引用該規例第24條,授權一名人士在持牌人暫時不在場的情況下管理領有酒牌的處所。

  我們在推出這項方便營商措施時會奉行以下原則:在牌照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都應明確劃分持牌人及後備持牌人的責任,並應訂立簡化程序,方便後備持牌人在數日內可接管牌照,以期盡量減少持牌人辭職對業務可能造成的影響。

  食物環境壎芵p現正與警方商討推行有關計劃所需的安排及額外人手。當局稍後會按即定程序申請增撥資源,並適時公布有關機制的實施日期。

  多謝主席。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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