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國家安全法
***********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上星期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下稱「新國安法」),當中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三款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並訂明特區居民和政府就國家安全須負上與內地公民等同的「共同義務」,這是內地首次採取此方式立法。有本地新聞團體指出,新國安法提及特區,是違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的,而新國安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定義,遠遠超出《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的約翰尼斯堡原則》,嚴重侵擾市民的表達自由。該等團體又指出,該法例一旦獲通過,若有人在特區作出不違反香港法例但違反新國安法的行為,例如高呼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內地當局可在他們進入內地後按新國安法對他們採取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在新國安法通過後,上述兩項條文將如何在特區實施;特區政府可否確定不會因應新國安法的通過,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鑑於有新聞團體指出,新國安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超越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的行為的範圍,特區是否必須按新國安法中的定義界定「國家安全」;

(二)有否計劃就新國安法對特區的影響進行研究,以及收集和向人大常委會反映港人的意見;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新聞團體指出,根據新國安法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條,內地公民須主動配合國家機關有關國家安全的調查,提供線索,有否評估在「共同義務」的條款下,港人須要履行該等條文所述責任是否違背在本地奉行的普通法下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的原則,以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若有,結果為何;特區政府會否向人大常委會反映上述新聞團體的憂慮?

答覆:

主席:

  就何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覆如下。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本年七月一日表決通過了《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國家安全法》共有七章,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與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

  《國家安全法》其中兩條文提到香港,分別為:

  「第十一條第二款:『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及

  第四十條第三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何議員詢問上兩項條文將如何在特區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鄭淑娜副主任在七月一日的新聞發布會中解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特區實施。鄭副主任也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她又說,《國家安全法》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兩個《基本法》(即港、澳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對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也作出了規定。

  同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表了聲明,知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有關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聲明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此責任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履行。本屆政府未有計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行政長官在同日接受傳媒提問時亦重申,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國家安全法》,這部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香港作為國家一部分,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安全,而履行這些義務和責任的方式,是通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本地立法,本屆政府沒有計劃就第二十三條立法。

  由於《國家安全法》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屆政府也未有計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特區政府沒有需要就《國家安全法》的範圍、「國家安全」的定義、以及《國家安全法》個別條款等作研究或評估。《國家安全法》重申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符合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的規定,也符合特區的實際情況。

  主席,自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一向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要將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則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才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而且,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維持與中央政府及其他內地部門的聯繫,在有需要時會跟有關人員接觸或溝通。香港與內地的執法機關互相尊重彼此執法的權責。兩地執法人員不在對方司法管轄區執法,執法行動由當地執法機關按照當地法律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履行。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以香港法律來處理相關事宜可以與香港的情況及法律制度有較佳配合和銜接。所以我認為特區政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法律框架內處理相關工作是合適的。

  至於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向來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不過,現時特區政府的工作重點是處理各項民生和社會議題。本屆政府已多次表明未有計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政府理解市民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關注,倘若日後特區政府推展有關立法工作,必定會充分諮詢社會各界,讓立法建議得到廣泛的共識。

  多謝主席。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