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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打擊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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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警方搗破一個炸彈製造工場及武器庫,檢獲大批可用於製作高殺傷力炸彈的化學品、引爆裝置、改裝槍械、宣傳單張及地圖等。部分涉案疑犯承認他們隸屬一個名為「全國獨立黨」的組織。該組織的宗旨是致力把台灣與香港的「台獨」、「港獨」派別組織連結在一起,形成一幫新的「獨立勢力」。有市民懷疑有港獨組織企圖透過暴力手段達致其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評論指出,上述事件顯示某些港獨組織有足夠技術利用普通化學品製作大殺傷力炸彈,政府有何應對措施;政府會否重新評估港獨組織對本港治安的潛在威脅,以及提升各政府建築物及場所的保安措施;

(二)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尚未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等行為,律政司有否研究可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1)(c)條或其他法律條文,對公開鼓吹港獨主張、為港獨組織招攬會員及進行實質行動以求實現港獨的人士提出檢控;及

(三)有否調查現時有否鼓吹以暴力手段進行政治抗爭的地下或網上政治組織正從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犯罪行為;若有此情況,會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命令指明該等組織的成員為恐怖分子,並取締有關組織?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53、54及55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以及製造爆炸品,均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分別判處終身、二十年及十四年監禁。

  因應最近形勢,警隊已調撥資源及人手,除在各警區加派人員巡邏外,亦會加強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市民如發現任何可疑人士或物品,應在安全的情況下向警方舉報。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警方若接獲有關舉報或情報,必定全力調查,並採取果斷執法行動,以確保公眾安全。

  一直以來,政府根據實際治安情況,就各政府建築物及場所作出風險評估,並適時制定相應的保安措施。

(二)本屆政府未有計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執法機關的刑事調查均根據香港現有法律進行。當執法機關就刑事案件完成調查後,會把調查報告呈交律政司。律政司會按照法律、《檢控守則》及證據研究有關案件,向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是否需要作進一步調查工作,及決定是否應就任何人提出檢控。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須掌握有力而可信的證據才會提出檢控。根據現行的《檢控守則》第5.3段,檢控人員對每宗案件,都要首先考慮證據是否充分,然後權衡公眾利益,才作出檢控決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否則不會提出或繼續檢控。

  律政司在決定應否就被指涉及「港獨」主張的人或組織的某些行為提出檢控時採納的標準,與考慮其他刑事檢控並無不同。

(三)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下稱《反恐條例》)第2條,「恐怖分子」是指作出或企圖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或協助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人;「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是指由恐怖分子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擁有的實體。《反恐條例》第2條亦對何謂恐怖主義行為作出詳細定義。根據《反恐條例》第5條,行政長官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命令指明某人或組織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根據第10條,任何人成為第5條下指明的團體的成員,或為其招募成員,均屬違法。

  我不評論個別案件或個別人士或組織的行為。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士或組織觸犯《反恐條例》所訂的罪行,或屬《反恐條例》所指的恐怖分子及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涉嫌觸犯其他罪行,都會依照法律採取適當的行動,嚴肅跟進。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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