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啟德郵輪碼頭已在二○一三年六月啟用。現時,碼頭的保安安排受《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簡稱《保安計劃》)規管。《保安計劃》經海事處根據《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即香港法例第582A章)及《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審批。《保安計劃》落實以來,郵輪碼頭的運作一直暢順有序。

  然而,啟德郵輪碼頭設有固定的海關、出入境、壎芡邠怳恅竣鞈]施,當中包括儲存機密資料的電腦及通訊系統,以及為執法而設的羈留設施。我們與保安局及有關的執法機關商討後,並參考了過去兩年在運作上的實際經驗,認為可以加強現時規管郵輪碼頭的使用、運作、管理及管制的法律框架,針對在郵輪碼頭內作出的若干行為執行規限和禁令,並訂明相應罰則,以確保郵輪碼頭未來運作繼續暢順,配合本港郵輪旅遊業的發展。

  我們的目標是透過本《條例草案》,使規管啟德郵輪碼頭的法律框架與現時規管香港其他跨境渡輪碼頭(如中港碼頭及港澳碼頭)的法律框架大致相若。

  《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

  第一,在《條例草案》下劃定「郵輪碼頭區」,並賦權予旅遊事務專員可將其中部分地方指定為限制區,以就進入及逗留在「郵輪碼頭區」及限制區加以規管。

  第二,明確賦予政府及碼頭營運者徵費權力,容許他們可按商業模式營運及管理「郵輪碼頭區」,並訂明所收取的款額可超出收回成本水平。

  第三,列明一些適用於「郵輪碼頭區」範圍的一般禁止,包括對他人構成危險或妨擾等的行為,以及其他包括吸煙等違禁行為。

  第四,賦予旅遊事務專員和獲授權人員執法權力,以針對剛才所述的禁止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並訂明違反特定條文的相應罰則。

  為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條例草案》亦會訂定對現行法例所需要作出的相關修訂,包括在相關法例下指明入境碇泊處及茬隻a點,和羈留地點。

  主席,《條例草案》能有效確保啟德郵輪碼頭的保安得到妥善的安排,亦能確保郵輪碼頭運作暢順,以配合本港郵輪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條例草案》能盡早獲立法會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