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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政策及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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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有資訊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雖然近年當局銳意發展創新及科技產業,但其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的政策,以及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的方式,均未能配合該等產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就《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設立了特定組別,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提供合約價值低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過去三年,每年獲批出價值低於及高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的本地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的數目,以及該等合約所涉及的服務範疇分別為何;政府批出的該等合約當中,由中小企投得的合約所佔百分比為何;當局會否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下,增加有關的採購政策及程序中「本地優先」原素;若會,詳情為何;

(二)鑑於現時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有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其提供資訊科技服務,以及採購以「個體聘用」合約(俗稱「T合約」)受聘於中介公司的員工提供的此類服務,但該兩類人員的薪酬待遇較公務員的為差,當局會否研究把前述兩類人員的部分職位轉為公務員職位,以改善該等員工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人投身資訊科技業,以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T合約的條款,以期改善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待遇;若會,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資訊科技的發展和需求日新月異,當局會否鼓勵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採用符合敏捷開發的方式推行政府資訊科技項目,以降低開發成本、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的採購政策是從公平及公開的競爭中,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作出採購,我們不會優待或歧視任何供應商。我們定期透過公開投標程序從市場中招攬各政府部門最常用的四個資訊科技專業服務類別的承辦商,與其訂立《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常備協議》)。獲選的承辦商必須具有關服務類別的特定經驗和業績,中小企一向積極參與其中。在現行的《常備協議3》的四十三家承辦商中,有十家為中小企。在過去三年,透過《常備協議》獲得服務合約價值低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中小企數目分別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五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註釋)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十家。獲得服務合約價值高於一百四十三萬港元的中小企數目則分別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兩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一家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一家。有關服務合約涉及所有四個服務類別,即計劃╱項目發展之前期服務、系統支援及維修服務、系統發展及推行服務,以及資訊保安及獨立測試服務。

  在過去三年,政府透過《常備協議》合共批出九百一十五份合約,其中二百份合約批予中小企,比例約為百分之二十二。

  在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和不影響整個項目的情況下,我們把大型項目分拆為多個易於管理的項目,讓中小企有更多機會參與競投。我們亦會減輕準投標者參與投標的財政負擔(例如降低或免除投標和合約按金規定),以鼓勵中小企競投政府招標項目。

(二)基於審慎管理公共資源的原則,政府一直控制和密切監察公務員編制,以維持一支精簡而具效率的公務員團隊,但與此同時,我們亦會確保有足夠人手,提供新增的公共服務和改善現有服務。據我理解,從公務員事務局的角度而言,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一般可因應以下的運作和服務需求,考慮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 屬有時限、屬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
* 只須僱用工作時數少於公務員規定工作時數的人手;
* 須從市場招攬在特定範疇具備最新專業知識的人才應付;或
* 涉及的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

  另外,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的範疇而言,各局╱部門也可基於工作需要,在由屬於公務員的資訊科技人員所組成的核心工作團隊以外,透過資科辦中央管理的T合約,委聘承辦商補足所需的資訊科技人手,協助開發及支援資訊系統。

  由於T合約服務的性質是為補充核心公務員團隊,以靈活地應付起伏不定的資訊科技項目的人手需求,因此,以常額公務員取代T合約服務,並不是具效益及效率的做法。政府現時並沒有機制或計劃把T合約員工直接轉為公務員,如果個別員工對相關的公務員職位感興趣,他們可選擇投考有關職位。在過去五年,政府每年均有就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進行公開招聘,而每年均有合約員工透過公開招聘成功申請該政府職位。

  資訊科技市場發展蓬勃,服務承辦商會因應市場供求情況檢討個別員工的薪酬待遇,這有助T合約員工的薪金維持在高水平和保持競爭力。T合約亦容許政府啟動服務費調整機制,按年調整合約價格上限及個別在職合約員工的服務費,據我們得知,員工也因而受惠。此外,T合約已載有條文,規定承辦商須遵守香港僱傭法例和作為負責任僱主,而且不得在合約內加入不合理的條款及條件。

(三)政府一直留意開發資訊科技項目的方法和趨勢,並會參考和採用適切的方法以開發不同的資訊科技系統。敏捷軟件開發方法(敏捷方法)是一個新興的資訊科技項目開發方法,主要適用於需求迅速轉變或需頻繁交付新軟件版本的項目。在過去兩年,資科辦、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規劃署採用敏捷方法推行了四個資訊科技先導項目,並取得不錯的成效,例如加強了用戶與開發人員的溝通,更妥善地掌握和控制項目進度;迅速提供系統的雛型,並透過不斷更新和改進,使系統更切合用戶的需求等。此外,資科辦根據先導項目所得的經驗及參考業界的作業模式編製了《敏捷軟件開發執行指引》,並在二○一五年三月向各局╱部門發放該指引,以鼓勵他們採用敏捷方法開發合適的資訊科技項目,從而提升效率及縮短開發所需時間。

  資科辦現正向各局╱部門提供有關敏捷方法的培訓,並會舉辦簡布會向業界介紹敏捷方法。有關指引可於資科辦的網頁下載以供參考。

註釋:《常備協議3》於二○一三年七月生效,取代之前的《常備協議2》。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中小企包括《常備協議2》的四家中小企和《常備協議3》的九家中小企,其中兩家同為《常備協議2》和《常備協議3》的承辦商。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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