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上院校在內地提供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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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在其二○一○年發表的《展望香港高等教育體系》報告中表示,教資會鼓勵本地大學積極發展遙距課程,或與其他院校合辦學位或雙學位課程,以及循序漸進地發展其他在內地提供教育服務的方式。然而,教資會指出,院校必須在保持本地教育質素的責任,與擴大內地的網絡的願望之間,取得平衡。獲教資會資助的專上院校(資助院校)近年紛紛在內地開設合營或獨營的分校、研究所、其他學術機構及課程(教育機構及課程)。本年四月,據報香港中文大學於深圳開設的研究院有職員被揭發涉嫌挪用公款,但管理層於事發兩年後才向校董會報告。有市民關注各資助院校在內地提供教育科研服務的發展是否過於急速,以及是否欠缺妥善的監管機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各資助院校須否向教資會呈報其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的情況;若須要,(i)各資助院校在內地已開設及正計劃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以及其他附屬機構的名稱分別為何,以及(ii)過去五年,各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的支出及收入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各資助院校有否就其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制訂管理指引或守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分別受哪些香港及內地的法律及規定規管?

答覆:

主席:

(一)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是根據本身法例成立的獨立自主機構,各自設有校董會/校務委員會作為決策單位。教資會資助院校在學術發展及行政管理上擁有高度自主權,可自行決定從事自資活動,包括在香港境外開設獨營或聯營機構及課程,無須由教資會審批或向教資會呈報詳情。然而,每所院校均應以學生和公眾利益為依歸,並為本身的決定負責。院校應確保自資活動不會偏離院校本身在香港的核心工作,在資源運用上與公帑資助活動完全分開,並且在財政上可行和可持續。

  就葉議員所提的問題,教資會曾向各資助院校作出了解。根據院校提供的資料,現時有三所院校與內地有關機構合辦學校,當中兩所已開辦課程,另外有六所院校在內地成立研究院進行研究或其他附屬機構提供研究、科技開發和顧問服務等。

  由於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的教育機構及課程均是自資活動,院校不需向教資會呈報個別支出及收入。教資會在維護各院校自主權的前提下,要求院校就其運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眾問責,確保院校所得的經費用得其所。教資會資助院校須為其公帑資助及自資活動備存獨立帳目,確保不會以教資會資源補貼自資活動。

(二)根據資助院校提供的資料,各院校均有政策、內部機制和規則處理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的事宜。一般而言,院校在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前均須按既定程序經過院校內部審批。有關教育機構在內地為獨立法人,根據其機構章程營運,各自設有董事會/理事會監管。為確保良好管治,院校會委派院校代表,如院校管理層,出任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有關機構須定時向院校匯報情況,確保管理及運作有效。此外,有關機構在日常管理及運作方面,如人事、財務等事宜,均有制定相關規則及程序。

  院校須確保所有課程(不論是否受教資會資助)均通過院校的內部質素保證機制,並有責任確保在香港境外開辦並獲頒授資歷的學術課程,其質素及學術標準與該院校在本港所辦課程的水平無異。教資會轄下的質素保證局的核證工作亦涵蓋在香港境外開辦而修畢後可獲院校獨自頒授或與另一方共同頒授資歷的課程。

(三)正如上文指出,資助院校作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可自行決定在香港境外開設獨營或聯營機構及課程,惟須確保在資源運用上與在港公帑資助活動完全分開。此外,各資助院校在內地開設教育機構及課程,均須受內地在不同範疇內的相關法規所規管。一般而言,院校在內地開設合辦學校,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所規管。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