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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安老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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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若干事故令市民十分關注安老院院友的安全。例如,有一家安老院在得悉有一名院友在夜間失蹤後,不單沒有即時報警,甚至延至院友失蹤二小時後才通知該院友的親屬;親屬得悉事故後報警,院友最終由警方尋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社會福利署(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每年接獲安老院舍按《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或《安老院實務守則》的規定,就院友遇到事故(例如院友染上傳染病、失蹤)而呈交的報告的數目,並按事故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社署如何跟進該等事故;

(二)現時社署規定安老院就院友遇到事故通知其親屬的時限及程序為何;過去三年,違反有關規定的安老院的數目及社署對他們施加的處分為何;

(三)鑑於現時社署規定安老院在院友發生意外後,將意外的資料記錄下來及保存該等記錄,但沒有要求安老院向社署呈交報告,社署會否考慮規定安老院呈交該等報告,以加強對安老院的監管;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社署是否掌握現時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支付安老院費用的院友當中,沒有親屬定期探望的院友的資料;如果掌握,社署有否定期派員探訪該等院友以了解他們在安老院的生活狀況,並適時向他們提供協助?

答覆:

主席:

  就梁志祥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二)及(三)政府十分重視安老院的質素,並根據《安老院條例》及《安老院規例》設立發牌及規管安老院的機制。社會福利署(社署)所發出的《安老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監管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以便安老院的經營者遵守。根據《實務守則》,若安老院遇上特別事故(例如住客失蹤),須在事件發生後三天內向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提交「特別事故報告」。其中,安老院須在「特別事故報告」內記錄是否已通知有關住客的監護人╱保證人╱家人╱親屬或聯絡人等。此外,《實務守則》亦要求安老院在住客發生意外後採取即時補救行動,並於事發後盡快把意外記錄下來(包括意外發生詳情、受影響長者的情況、就意外而採取的補救行動等),並保存有關記錄。牌照處或其他部門在有需要時會翻查相關記錄。

  牌照處在收到「特別事故報告」後會跟進有關安老院是否已就事件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是否已通知住客家屬或聯絡人。如發現院舍在處理事件上有需要改善的空間,牌照處會要求有關院舍進行檢討及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若院舍在處理有關事故上有違反《安老院條例》、《安老院規例》或《實務守則》的規定,牌照處會因應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有關安老院發出勸喻或警告,若安老院持續欠缺改善,牌照處會按情況考慮根據《安老院條例》提出檢控。

  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底,全港共有737間安老院。由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五年三月期間,牌照處平均每年收到約60宗由安老院呈交有關住客失蹤的「特別事故報告」,所有個案均已按上述程序處理;同期牌照處平均每年收到約230宗在安老院發生傳染病爆發的通報。牌照處在收到有關通報後,除會跟進院舍的情況外,亦會要求安老院配合壎籵嬝@中心的建議,採取有效的感染控制措施以避免傳染病擴散。

(四)社署沒有備存現時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支付安老院費用的院友當中,沒有親屬定期探望的院友資料。政府一貫政策,是為有需要的個人和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與服務,包括在港無親屬照顧而需要入住院舍的長者。現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長者地區中心及醫務社會服務部等服務單位,皆支援有需要的長者。有關服務單位的社工會全面評估相關長者的福利需要,並定期或按需要探訪長者,及因應其實際處境而提供適切的支援和服務。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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