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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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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容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監管協助。

  現時,雖然證監會可根據《條例》為本身的監管目的取得資料,但《條例》並無條文明確規定證監會可以在有關非執法的事宜上,為協助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行使其監管權力以取得資料。

  國際規管者之間的全球監管合作對維持全球金融的穩定十分重要,特別在香港,不少香港持牌法團均隸屬於國際金融集團,而這些國際金融集團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活動可能對香港持牌法團,以至香港整體金融穩定有重大影響。雖然執法合作於全球發展良好,但國際監管合作方面仍需顯著加強,這亦是金融危機後國際規管者的主要焦點。

  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使證監會可以應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所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限度的監管協助。這能讓證監會與這些規管者簽訂更多互惠監管合作安排,提升證監會對金融穩定方面的監察。

  在制訂立法建議時,我們特別留意在提供監管協助以換取其他規管者協助的同時,亦要防範獲取過量資料及在沒有足夠的保障下披露或使用資料。就此,我們建議證監會只可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提供協助,包括要求取得的資料,必須與證監會所監管的受規管活動有關,並且必須是關於:

*由證監會及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規管的持牌法團;或
*香港持牌法團的有連繫法團,而該有連繫法團是受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規管。

  為防止瑣碎的請求及避免濫用,證監會須在提出要求的規管者作出書面陳述後才提供協助。有關書面陳述須確認該規管者:

*未能夠和將不能夠藉任何其他合理方法取得相關資料;及
*未能於未取得資料的情況下全面確定:(1)有關法團對該規管者所屬司法管轄區在金融方面的穩定是否構成風險;或(2)有關法團是否遵從由該規管者施行的法律規定或規管規定。

  根據《條例草案》,現時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協助的保障將仍然適用,包括證監會須信納提供協助乃符合公眾利益。

  《條例草案》又就新增的權力設額外保障,要求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向證監會進一步提交書面承諾,表明(1)因協助要求而從證監會取得的資料純粹用於有關事宜,而不會在任何程序中使用有關資料;(2)會將有關資料列作機密處理,及不會在未獲證監會的同意下向其他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條例草案》不會改變現時有關法律專業保密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或個人資料私隱的情況。

  《條例草案》將同時改良《條例》內某些條文,以反映《條例》自二零零三年生效以來的情況變化,令其執行更為清晰。

  主席,證監會已就主要立法建議諮詢公眾,大部分回應者贊同有關建議。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實建議,這既可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角色,也有助維持香港的金融穩定,有利於推動本港金融服務業進一步發展。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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