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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就不合法佔用添美道、立法會道以及夏t道相關部分採取執法行動(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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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該條例」)第6條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作出規管,當中主要相關條款包括:

(1)如有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出現,地政總署可張貼通知,飭令在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該土地(第6條第(1)款);

(2)如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未有遵照上述通知所飭令而停止,按地政總署指示行事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可驅逐該土地上的任何人,及接管該土地上的任何財產或構築物(第6條第(2)款);

(3)如有構築物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正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相關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可無須發出通知,即行將該構築物內的任何人驅逐或將其內的任何財產移走,拆掉該構築物,及接管此等財產及因拆掉該構築物而得的任何財產(第6條第(2A)款)。

  該條例中「佔用」一詞的定義包括使用、居住、管有或享用土地,及在土地上或土地上上空建造或保存任何構築物,以及在土地上放置或保存任何物件;而「構築物」一詞的定義則包括在土地上或土地上空建造的樁柱、平台、欄杆及任何其他物件(第2條)。此外,有關人士可能會觸犯刑事罪行及可能需要承擔有關當局因行使其法定權力而引致的任何費用。詳情請參看附件。

  由二○一四年十二月中到目前為止,在金鐘添美道、立法會道以及夏t道相關部分的行人道,仍有帳幕、帳篷和其他物件非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政府已一再公開呼籲有關人士盡早把上述帳幕、帳篷、財產和物件移除,並表明政府有責任維護公眾人士使用道路的權利,並確保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壎矷C經勸喻無效,政府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採取執法行動清除該些帳幕、帳篷、財產和物件。

  地政總署今早(六月二十二日)根據該條例,就有帳幕、帳篷及其他財產和物件被建立或放置於添美道公眾行人路及附近範圍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上述土地」)的不合法佔用情況,在該處張貼法定通知,飭令有關人士在六月二十四日前停止不合法佔用。

  地政總署呼籲有關人士遵守通知的指示,在限期前停止佔用上述土地和清除所有帳幕、帳篷及其他財產和物件。

  在限期過後,地政總署會隨時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不作另行通知。該進一步行動包括把帳幕、帳篷及其他財產和物件移離上述土地。依據該條例第6條第(3)款,被接管的構築物、財產和物件會成為政府財物,當局不會歸還予任何人,並會以適當的方法處理。




2015年6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9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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