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十題:推拿行業發展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早前一批推拿理療從業員及導師向本人反映,儘管市民日漸認同推拿的效用,而僱員再培訓局也開辦了不少有關的培訓課程,但政府的相關政策卻窒礙該行業的發展。例如,推拿場所(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用作中醫執業的處所除外)須按《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申請經營牌照。他們認為,推拿和保健按摩的性質與一般按摩不同,因此當局應修訂對推拿場所的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持有有效經營按摩院牌照的推拿場所的數目,以及當局收到及批出的有關牌照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二)當局會否就對推拿場所的規管進行檢討,並修訂相關法例,以促進推拿專業的發展;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i)僱員再培訓局舉辦多少個涉及推拿和保健按摩課程、(ii)報讀及完成該等課程的學員人數分別為何,以及(iii)有多少名學員在完成課程後投身該行業;

(四)鑑於本人得悉,內地的中醫醫院多設有推拿專科部門,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有否計劃在籌建中的本港首間中醫醫院設立推拿專科部門;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就推拿專業的發展(包括人才培訓、人力資源、資格認證、規管制度等)進行全面的研究及檢討,以及認可推拿專業的輔助治療效用?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按摩院條例》(第266章)(條例)目的是透過發牌制度對按摩院作出規管,以防止及打擊不法份子把該等處所用作經營色情或非法賣淫活動。當局曾於二○○一年修訂條例,收窄規管按摩院的範圍。目前,有多項指定服務均受條例豁免,無須申領按摩院牌照,包括獲相關條例註冊的專業醫療人員的處所,例如醫生、物理治療師、中醫及脊醫的處所等。警方沒有備存按持牌按摩院提供不同服務的分類數字。

(三)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在過去五年(即二○一○至一一年度至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提供保健按摩及推拿的課程數目、入讀及完成課程的學員人次,以及完成課程後入職與培訓相關工作的人次載列於附件。

(四)行政長官於二○一四年《施政報告》公布預留一幅在將軍澳的土地興建中醫醫院。中醫中藥發展委員會(委員會)已就此議題展開深入討論,茪漎膍s和訂立一套適用於中醫醫院的最佳實踐模式。我們同意委員會的建議,初步認為由營運團體以自負盈虧的形式,和中西醫協作方法營運中醫醫院,較純中醫的形式可行。由於中醫住院服務是香港一項嶄新的服務,我們贊成委員會的建議,在中醫醫院落實前進行具體的研究及先導項目,以汲取在中西醫協作、中醫住院服務營運方面的經驗,並以此作為制定中醫醫院營運模式的基礎。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在二○一四年九月推出《中西醫協作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第一期,在三間醫管局轄下醫院為選定的三個病種(中風治療、急性下腰痛治療及癌症紓緩治療)的住院病人提供中西醫協作治療的住院服務以及跟進的中醫門診服務。政府和委員會會參考《先導計劃》的成效與經驗,作為考慮發展中醫住院服務的基礎。

(五)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的規定,「作中醫執業」或「以中醫方式行醫」是指以下任何行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i)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的症狀;(ii)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及(iii)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中醫執業」亦須據此解釋。目前只有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醫執業。另外,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士如欲成為註冊中醫,必須參加由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取得合格後,才可申請註冊。申請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的人必須已圓滿地完成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認可的中醫執業訓練本科學位課程,或與該課程相當的課程。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