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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處理逾期逗留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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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本年四月,警方在調查一名少女墮樓死亡事件期間揭發其菲律賓籍母親逾期在港逗留長達21年。此外,有一名兒童自九年前從內地來港以來一直在港匿藏,而近日該兒童及其家人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逾期在港逗留的人數,並按附件一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是否知悉該等人士逾期逗留的原因;

(二)入境處現時處理逾期逗留個案的程序和措施為何;及

(三)過去十年,分別有多少名逾期逗留並獲發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兒童(i)被遣返原居地,以及(ii)獲入境處處長酌情批准在港逗留?

答覆:

主席:

  就蔣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曾處理的逾期逗留訪客人次按入境來源地表列於附件二。同期,外籍家庭傭工因逾期逗留被拘捕的人次見附件三。

(二)入境處有既定的工作程序稽查逾期逗留個案,亦會透過不同渠道接收有關情報及個案,並會靈活調配人手跟進及調查。

(三)《入境條例》(第115章)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留港。處長根據條例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政策的個案,必須有其獨特和充分的理據支持。處長會按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小心考慮,例如個案本身是否具備充分強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並根據當時公眾利益所需作出決定。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處長行使酌情權共批准186名人士留港。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述及的分項統計數字。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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