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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逾期逗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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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報稱在三歲時以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來港並在港逗留九年的兒童,日前跟隨其祖母到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首。入境處發言人表示,如證據充分,會對相關人士提出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十年:

(一)入境處每年處理多少宗逾期逗留的個案,並按有關人士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時間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入境處每年向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提出檢控,當中的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刑罰為何,以及有多少人在定罪或服刑後被即時遣返(按該等人士的原居地列出有關數字);

(三)入境處每年把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遣返原居地;

(四)入境處向逾期逗留人士發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最短及最長的年期為何;

(五)入境處處長酌情批准了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在港逗留(按有關人士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時間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處長行使酌情權的程序為何;及

(六)教育局協助了多少名逾期逗留的兒童在港就學(按有關兒童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時間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教育局提供有關協助的程序及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曾處理的逾期逗留訪客人次按入境來源地表列於附件一。

(二)及(三)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因逾期逗留而被檢控的訪客數字見附件二。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述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四)獲入境處發出擔保書以代替羈留的人士須按入境處訂明的期限親自向入境處報到。入境處會按每宗個案情況決定有關報到的訂明期限,及是否准許該人士繼續以擔保代替羈留。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獲入境處發出擔保書以代替羈留的逾期逗留個案,留港期間最短者少於一周,而最長的個案因涉及訴訟等特殊情況留港達十年。

(五)《入境條例》(第115章)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留港。處長根據條例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政策的個案,必須有其獨特和充分的理據支持。處長會按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小心考慮,例如個案本身是否具備充分強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並根據當時公眾利益所需作出決定。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處長行使酌情權共批准186名人士留港。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述及的分項統計數字。

(六)獲准以擔保代替羈留的非法留港適齡入學兒童如欲在滯港期間就讀中、小學,須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教育局在處理有關申請時會諮詢入境處。入境處會因應個別個案所有的相關情況,包括該人士在短期內會否被遣送離境等,向教育局提出意見。在諮詢入境處後,教育局會為有關人士的就讀申請按個案情況作出決定及安排。若申請獲接納,教育局會按該兒童的居住地區及學習程度安排入讀合適的學校。

  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處就32宗持擔保書的內地兒童的就讀申請向教育局表示沒有異議。教育局及入境處並無備存逾期居留兒童及其他地區相關兒童在港就學的分項統計數字。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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