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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出命令以協助通訊辦調查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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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歡迎東區裁判法院昨日(六月十五日)批出法院命令,指示一間營運補習導師中介業務的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及一名有關人士,就透過WhatsApp Messenger平台發送非應邀短訊而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的個案提供資料。法院亦指示Facebook提供有關該補習導師中介業務使用Facebook服務的資料,這些資料或有助通訊辦的調查工作。有關的法院命令是因應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根據《條例》第36(3)條提出的申請而批出的。

  通訊辦接獲超過1,000宗投訴,內容關乎在互聯網透過WhatsApp Messenger平台發送同一短訊,以宣傳補習導師中介服務。根據所接獲的投訴,通訊辦有理由相信答辯人管有可協助通訊辦調查可能違反《條例》條文的個案的資料,可能違反的條文包括第8條(即商業電子訊息必須載有準確的發送人資料)、第9條(即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第10條(即獲發送取消接收要求後不得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第11條(即不得向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及第18條(即向使用自動化方法取得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通訊辦發言人今日(六月十六日)說:「通訊辦於二○一四年十二月採取突擊搜查行動,確認營運有關補習導師中介服務的人士,並提醒他們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通訊辦採取突擊搜查行動後,仍繼續接獲有關發送宣傳該補習導師中介公司服務的訊息的投訴。通訊辦依循多個線索進行調查,並數度邀請答辯人提供資料以協助調查,但都不成功;通訊辦遂向法院申請命令,指示答辯人提供上述資料。

  「在法院昨日作出裁決後,答辯人須按命令於三星期內向通訊辦提供資料。通訊辦會繼續積極調查該等個案,並在收集到足夠證據以確立可能違反《條例》的罪行時,採取所需的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遵循《條例》規定,其中包括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遵照取消接收要求、不得向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不得向使用自動化方法取得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根據《條例》第36條,裁判官可因應通訊局的申請作出命令,指示任何人在指明的時間內,以書面向通訊局提供攸關通訊局對違反或涉嫌違反《條例》的調查的資料。

  通訊辦認為,WhatsApp Messenger用戶較容易收到濫發的訊息,歸根究柢與WhatsApp Messenger本身的設計有密切關連,有關設計容許發送人加入任何電話號碼,以建立群組,而無需收訊人表明同意。相反,許多其他流行的網上通訊服務都會先要求收訊人表明同意,才讓收訊人不認識的發送人把其加入群組或向其發出訊息,發送人因而較難大量發送訊息。

  發言人續說:「通訊辦已去信WhatsApp Inc(WhatsApp公司)反映這項觀察,並促請該公司改善系統設計,以防可能遭用戶濫用。通訊辦亦已把涉嫌濫發訊息的個案轉介WhatsApp公司,以便該公司根據與用戶訂立的服務條款採取跟進行動。我們欣悉WhatsApp公司近期已推出『舉報及封鎖垃圾訊息』這項新功能,讓用戶直接向該公司舉報涉嫌濫發訊息者,以便其採取所需的行動。」

  發言人補充說:「通訊辦建議智能手機用戶,為免收到濫發的訊息,應小心比較不同網上通訊服務處理非應邀商業訊息的特點,從而作出明智的選擇,以切合他們的需要。」



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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