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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逾期逗留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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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一名港人在九年前安排其在大陸出生的三歲外孫持他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來港,之後一直把該小童匿藏在港。該名港人近日帶同該兒童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首,期望入境處處長(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酌情批准該兒童在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從大陸來港的成年及未成年人士逾期在港居留;該等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持雙程證、個人遊計劃(俗稱「自由行」)簽注及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俗稱「一簽多行」)簽注入境;

(二)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持雙程證、自由行簽注及一簽多行簽注入境並逾期居留的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因(i)向入境處自首及(ii)被入境處調查而被發現逾期居留,以及分別有多少人(iii)被入境處遣返大陸、(iv)獲處長酌情批准在港居留及(v)目前仍只持有入境處發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按年份、所持入境證件類別及有關人士是否已成年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五年,持行街紙的未成年人士的入學申請獲入境處支持的個案宗數,以及入境處考慮該等個案的一般準則為何;

(四)過去五年,逾期在港居留人士獲處長酌情批准在港居留的數目,並按(i)他們的原居地及(ii)處長作出批准理由列出分項數字;

(五)處長在行使酌情權(特別是基於人道理由)批准逾期居留人士在港居留時須考慮的準則為何;及

(六)入境處現時有何機制主動調查懷疑逾期居留的個案?

答覆:

主席:

  大部分逾期逗留訪客並非故意逾期逗留,他們可能因一時疏忽沒有注意其逗留期限,又或因急事、急病,或行程安排出現突發情況,以致未能如期離港或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這些情況下,如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經調查並信納其解釋,一般會酌情准許他們補辦延期手續後離開香港,不會作出拘捕或檢控行動。

  就范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以來,入境處曾處理的持《往來港澳通行證》逾期逗留人次見附件。截至二○一五年五月,265名內地居民獲入境處發出擔保書,當中包括236名成年及29名未成年人士。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述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三)根據現行安排,獲准以擔保代替羈留的非法留港兒童如欲在港就讀中、小學,須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教育局在處理有關申請時會諮詢入境處。入境處會因應個別個案所有的相關情況,包括該人士在短期內會否被遣送離境等,向教育局提出意見。在諮詢入境處後,教育局會為有關人士的就讀申請按個案情況作出決定及安排。

  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處就32宗持擔保書的內地兒童的就讀申請向教育局表示沒有異議。

(四)及(五)《入境條例》(第115章)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留港。處長根據條例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維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政策的個案,必須有其獨特而充分的理據支持。處長會按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小心考慮,例如個案本身是否具備充分強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並根據當時公眾利益所需作出決定。

  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五月,處長行使酌情權共批准74名人士留港。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而處長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留港時會按每宗個案的各種相關情況考慮,故此不宜簡單化地用個別批准理由分類。入境處並無備存這些人士原居地的分項統計數字。

(六)入境處有既定的工作程序稽查逾期逗留個案,亦會透過不同渠道接收有關情報及個案,並會靈活調配人手跟進及調查。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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