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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透過工作假期計劃來港工作的人士的強制性供積金供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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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僱主向本人反映,他們須為其聘用而透過工作假期計劃(計劃)來港的人士,一如本地僱員,登記參加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該等僱主指出,此規定既加重僱主的行政工作,亦對該類僱員造成不便,因為當僱員離開香港返回原住國家時,須經過繁複及費時程序,並須就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作出聲明,才可提取其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透過計劃來港工作的人數為何,以及當局是否知悉他們及其僱主作出的強積金供款總額;

(二)鑑於有部分透過計劃來港的人士,在永久性地離港時未有提取其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當局是否知悉強積金受託人如何處置有關的款項;及

(三)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豁免透過計劃來港的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三)根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數字,在二零一四年,工作假期計劃下獲批的簽證申請數目為1 448宗。我們沒有領證人正式在港工作的人數及他們及其僱主參加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的資料。

  透過工作假期計劃到港工作的人士,如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條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規例》)第203條訂明的豁免條件,他們及其僱主均無須作強積金供款。

  有關的豁免條件包括有關人士獲准許為受僱的目的而在按照《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1條施加的逗留條件下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及獲准許留在香港的期間不超逾13個月。

  然而,如有關人士原本獲准許為受僱的目的留在香港的期間獲按照《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1條延展,而原本的期間連同延展的期間合計超逾13個月,則該人自原本的期間開始後的13個月終結時起,即不再獲豁免。

(二)如僱員永久離港,可以選擇作出聲明已經或將會永久離港,並提供令核准受託人信納有關僱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的某地方永久居住的證明,以提取所有強積金累算權益。如僱員決定不提取有關累算權益,根據《規例》,僱員的累算權益可保留在其僱主早前為其選擇的強積金計劃下的個人帳戶內,或根據該僱員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下的個人帳戶。核准受託人會按有關僱員的指示投資,直至該僱員向核准受託人發出新指示為止。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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