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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程序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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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發言人今日(六月五日)表示,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訂立有關程序及費用的四套規則今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六月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為審議有關擬議規則而成立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已按情況納入刊登的規則之中。

  自《競爭條例》(第619章)於二○一二年六月制定以來,司法機構便展開設立審裁處的工作。審裁處是一個專責的法庭,有主要司法管轄權聆訊及裁定違反競爭守則個案。執法個案預計將由競爭事務委員會和通訊事務管理局提出。

  在審裁處全面運作前,須制訂附屬法例(稱為「規則」),以訂定審裁處的程序及費用事宜。

  根據《競爭條例》,審裁處可決定本身的程序,並可在它認為合適的範圍內,依循原訟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轄權時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此外,在秉行公義的原則的前提下,審裁處在進行法律程序時須盡量不拘形式。

  以下四套有關審裁處的程序及費用的規則,分別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訂立:

(1)《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

(2)《競爭事務審裁處費用規則》;

(3)《競爭事務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及

(4)《201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發言人解釋:「在制訂這些規則時,司法機構提出了多項措施,以減低審裁處法律程序所牽涉的訟費。例如:司法機構建議審裁處在指定情況下有權指示《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不適用,而該規則規管原訟庭的法律程序。」

  此外,正如原訟庭一樣,訴訟一方可親自出庭,而法人團體(即公司)亦可在審裁處許可的情況下由其董事代表出庭。司法機構亦建議賦予審裁處剩餘權力,容許任何其他人代表有關一方出庭。這些安排可在合適的情況下協助減少訴訟人的訟費。

  正如原訟庭一樣,司法機構亦建議賦予審裁處權力,准許在某些情況下將案件合併,例如當案件出現共通的事實/法律問題、所尋求的濟助相若,或所尋求的濟助是針對相同的被告人/答辯人。這有助減少訟費。

  司法機構已就上述擬議規則諮詢不同的持份組織,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競爭事務委員會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他們大體上支持這些規則。

  此等規則會在《競爭條例》全面實施時,同時生效。



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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