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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外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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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照既定的做法,如律政司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或司內並無合適的大律師可代表政府出庭,律政司會外判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律政司在二○一四年外判的民事案件當中,首五十名大律師所分別處理的案件數目;

(二)律政司在過去三年外判的民事案件總數,並按大律師事務所列出分項數字;

(三)律政司在過去三年就外判的民事案件委聘的大律師總數,以及在他們當中,以往曾獲委聘及從未獲委聘的大律師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四)鑑於律政司外判案件政策所述明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在本港建立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特別是為年資較淺的大律師提供實務機會,律政司會否考慮把民事案件外判予更多來自不同大律師事務所的大律師副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直以來,律政司都是根據財務委員會核准的收費表,或在特定情況下以議定的費用把若干刑事和民事案件外判。把案件外判主要是為了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在下述情況下把案件外判:

(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

(二)司內並無合適的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

(三)因涉及司內人員而需尋求法律意見或進行法律程序;

(四)考慮到辦理有關案件時的連貫性問題或減低開支的需要;

(五)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以及

(六)基於案件的大小、複雜程度、申索量和所需時間而認為有需要把案件外判。

  此外,在適合的情況下外判部分刑事案件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為協助在本地建立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特別是為年資較淺的大律師提供實務經驗,以及培育一批經驗豐富的檢控人員,以輔助司內人員的工作。我們也希望藉此改變一般人的觀念,認為刑事案件的所有檢控人員必須是政府律師,而私人執業大律師則只可代表辯方出庭。

  在處理民事案件方面,我們會根據有關外判的內部既定指引甄選外判大律師,以確保過程恰當和避免任何偏好的可能。甄選準則包括外判大律師的執業年資、其專門知識範疇是否合適,以及外判大律師是否有空檔接辦該案。由於當中涉及動用公帑,外判大律師的收費水平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本司現按郭榮鏗議員提出的四部分問題回覆如下︰

(一)二○一四年外判予外間大律師處理的民事案件總數為203宗。各外判大律師處理的案件數目分布如下:

外判大律師所處理的案件數目  大律師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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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至20宗          3名
11至15宗          3名
6至10宗           9名
5宗或以下          54名

(二)過去三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四年)外判予外間大律師處理的民事案件總數為763宗。除非情況特殊(例如因情況所需,為獲甄選的資深大律師委聘在同一大律師事務所內年資較淺的大律師出任副手,以令工作更具效率),否則外判大律師所屬的大律師事務所並非甄選外判大律師的考慮因素之一。甄選準則應如上文所述,包括相關外判大律師的執業年資、其專門知識範疇是否合適、是否有空檔接辦該案,以及收費水平。因此,我們沒有分開備存所涉大律師事務所的記錄。

(三)就上文所述過去三年外判的763宗民事案件而言,律政司合共委聘140名大律師,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的大律師過往曾獲委聘,餘下的百分之二十則從未獲委聘。

(四)在外判民事案件時,我們會套用上述甄選準則。在適合的情況下,我們會讓年資較淺的大律師參與我們處理的民事案件。如上文所述,外判大律師所屬的大律師事務所一般並非甄選外判大律師的考慮因素之一。此外,雖然我們支持在本地建立一支強大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但我們外判民事案件時,這並非也不能是唯一考慮因素。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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