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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利益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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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發展局局長(局長)兩年前被發現其家族在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新發展區)計劃所涵蓋的範圍內擁有農地。有市民認為局長的私人利益與其公務有所衝突,其中一名市民向廉政公署(廉署)作出舉報。據報,廉署於上月回覆舉報人,表示不會就此案件作進一步調查,但沒有交代不提出起訴的理據。舉報人向傳媒表示,廉署進行調查時並沒有向她索取更多資料。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處理一名前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涉嫌於二○一二年在政府公布推出穩定樓市措施前偷步賣樓的案件時,曾公開所獲的法律意見,以解釋為何不提出起訴,為何當局在本宗案件沒有公開不提出起訴的理據;當局會否公開有關的理據;如否,原因為何;為何廉署在調查本宗案件時沒有向舉報人索取更多資料;

(二)鑒於局長的職責之一是推行新發展區計劃,而局長在二○一二年七月上任時,上述農地已納入新發展區所涵蓋的範圍,但局長卻表示在二○一二年九月下旬才得悉該農地座落在新發展區內,當局會否改善現有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的制度,以確保該等官員適時申報與其公務有衝突的私人利益;及

(三)鑒於據報上述農地現時仍為局長太太的胞弟持有,而當局於二○一三年八月頒布的《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個案的指引》訂明,如官員的「私人利益」與公務可能出現衝突,官員應作出申報,而「私人利益」的定義除包括官員、其家人的利益外,亦涵蓋其親屬或私交好友的經濟和其他利益,根據該指引,親屬持有該農地的權益是否屬須申報的「私人利益」;如是,當局有否接獲有關的利益申報;如沒有接獲有關申報,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廉政公署(廉署)在接獲貪污舉報後,會因應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作出跟進並與投訴人會面,獲取投訴人所能提供的資料,以作調查之用。據了解,就有關舉報,廉署已根據上述程序作出跟進。廉署亦於較早時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廉署已根據法例要求作出調查,並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有關調查亦已於二○一五年四日二十九日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經審議後,委員會同意廉署已完成其職權範圍內所能跟進的工作,不會作進一步調查。據了解,律政司曾於五月六日回應傳媒查詢,有關事件仍否涉及任何廉署職權範圍以外的刑事行為或調查,律政司已提供法律意見,現階段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二)及(三)現時的申報制度規定,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須具體申報他們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資、股份、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東主或合夥人身分,以及如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詳情。各級政治委任官員也須申報其以個人名義擁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義但實際由其擁有的投資和利益,或他們擁有受益人權益的投資及權益。各級政治委任官員按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的規定申報的投資和利益,亦以訂明表格的方式存放在各個有關的辦公室或政策局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有關的申報須每年更新。

  此外,《守則》亦規定政治委任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政治委任官員亦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現時的利益申報制度嚴謹並行之有效,政府目前沒有計劃作出修改。

  就發展局局長(局長)在處理其家人過往曾經於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範圍內擁有部分農地權益一事及相關事宜,正如政府早前多次表明,局長已按照《守則》向行政長官作出申報。作為行政會議成員,局長亦已按照行政會議制度申報相關利益。在有關事件上,局長完全符合現行申報利益制度的要求。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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